
(1).指平時的行為準則;永久實行的準則。《晏子春秋·問上十六》:“ 景公 問 晏子 曰:‘君子常行曷若?’” 漢 東方朔 《答客難》:“天有常度,地有常形,君子有常行。” 清 梅曾亮 《葉耳山遺稿書後》:“夫安貧固士之常行也。”
(2).素常的行卷。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遭遇》:“二子初未知誰也,潛訪於閽吏,吏曰:‘ 蕭尚書 也。’因各以常行一軸面贄,大蒙稱賞。”
(3).日常實行。《新唐書·刑法志》:“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
(4).平常的行為。 宋 曾鞏 《史館申請三道》:“善惡可勸戒是非,後世當考者書之,其細故常行更不備書。”
(5).平時出行。《遼史·儀衛志一》:“平頭輦,常行用之。”
“常行”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行為準則
指長期遵循或普遍適用的規範,如《晏子春秋》中記載景公與晏子讨論“君子常行”,強調道德标準()。漢代東方朔《答客難》也提到“君子有常行”,體現為原則性行為模式。
曆史背景下的“行卷”
在唐代科舉制度中,“常行”指考生向權貴投遞的素常詩文作品(行卷),如《唐摭言》記載考生以行卷求賞識的典故()。
日常事務或實行
表示常規執行的事務,如《新唐書·刑法志》提到“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即規章制度中的日常操作()。
普通行為
指一般性、非特殊的行為,如宋代曾鞏《史館申請三道》中“細故常行”指瑣碎平常之事()。現代例句中“反常行為”即對比此義。
方言引申義
在北方方言中偶作形容詞,表示“普通、一般”,如“常行人家吃不起”(),但此用法較局限。
總結特點:該詞兼具抽象準則與具體行為雙重内涵,古代多用于倫理或制度語境,現代更側重日常行為描述。需結合文獻或上下文區分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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