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iscate] 把罪犯或違法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沒收歸公,也指把違反禁令或規定的東西收歸公有
沒收歸公。 魯迅 《故事新編·出關》:“﹝ 關尹喜 ﹞一面自己親手從架子上挑出一包鹽,一包胡麻,十五個饽饽來,裝在一個充公的白布口袋裡送給 老子 做路上的糧食。” 洪深 《劫後桃花》四七:“這是一所充公的房子,不久要開 日本 飯店,還沒有布置好呢!”
“充公”是現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将個人或組織的非法所得、違禁品等財物沒收歸為公有。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充公”的核心含義是“沒收歸公”,其適用範圍通常與違法犯罪行為或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直接相關。
從法律依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予以沒收。這一條款為“充公”提供了刑事領域的執行依據。在行政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明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進一步擴展了“充公”的適用範圍。
曆史上,“充公”一詞可追溯至封建時期。例如《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官府對貪贓枉法者的財産常“沒入官庫”,其性質與當代“充公”類似,但古代執行标準多依賴皇權或官員裁量,缺乏現代法律程式的規範性。
當代實踐中,“充公”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須出具書面決定,并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例如,在走私案件中,海關依據《海關法》對涉案物品實施充公時,需經過調查、聽證、決定書送達等環節,确保程式的合法性。
“充公”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将個人或集體的財物沒收并轉為國家或公共所有,常見于法律、曆史等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充公”指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将違法者、罪犯的涉案財物或違反規定的物品無償收歸公有。這種行為通常由國家權力機關執行,體現對財産的強制調控。
充公制度旨在維護公共利益和法律權威,但需嚴格遵循程式正義,避免權力濫用。例如,曆史上因過度充公引發的社會矛盾屢見不鮮。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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