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入官籍的娼妓。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四》:“ 唐 宋 皆以官伎佐酒,國初猶然。至 宣德 初始有禁,而縉紳家居者不論也。故雖絶迹公庭,而常充牣裡閈。又有不隸於官,家居而賣姦者,謂之土妓,俗謂之私窠子。”
“土妓”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字源與曆史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土”指本土、地方性,“妓”在傳統語義中可指以歌舞技藝謀生的女性,後衍生為性工作者的代稱。二者組合後,“土妓”特指在特定地域範圍内從事性服務的女性群體,尤其常見于古代地方志或民俗文獻記載。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考證,該詞多出現于明清時期的地方文獻,例如《江南風俗考》中提及“市井土妓,多聚于河埠商船間”,反映當時區域性色情行業的生存狀态。需要注意的是,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未收錄該詞條,其使用範疇主要局限于曆史研究或地域文化讨論中,當代社會已逐漸被“暗娼”“性工作者”等表述替代。
“土妓”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用于描述中國古代未在官方登記、私下從事娼妓活動的女性。其含義和背景可總結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五雜俎》等古籍或地方志文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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