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屍格 ”。《兒女英雄傳》第十一回:“照例相驗,填了屍格回來。”《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六回:“﹝知縣﹞回到衙門,把兇刀和屍格一對,竟是一絲不錯的。”
驗屍單格。也稱驗狀、屍單。《古今小說·蔣興哥重會珍珠衫》:“若不見貼骨傷痕,兇手怎肯伏罪?沒有屍格,如何申得上司過?”《紅樓夢》第八六回:“知縣查對屍格相符,早知書吏改輕,也不駁詰。”
屍格(shī gé)是古代中國司法檢驗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由官府仵作(法醫)填寫的驗屍報告文書,用于記錄屍體檢驗結果、傷痕狀況及死亡原因,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字義分解
合稱“屍格”即“驗屍的标準化記錄文書”。
法律功能
作為命案審判的關鍵證據,需由仵作當場填寫,監驗官(如知縣)籤字确認,内容涵蓋屍體部位、傷痕性狀(如“青黑色斜長傷”)、緻命原因等(《大清律例·刑律·斷獄》)。
填寫規範
宋代《洗冤集錄》規定屍格需逐項記錄“正面、腦後、緻命處”等部位傷痕,區分“生前傷”與“死後傷”(宋慈《洗冤集錄·驗屍》。
示例格式:
部位:左肋
傷痕:斜長三寸,青赤色,系銳器傷
是否緻命:是
法律地位
明清時期,屍格是定罪的核心依據。若填寫失實,仵作與監驗官需承擔“檢驗不實”罪責(《明會典·刑部·檢驗》。
法醫學轉型
清末司法改革後,“屍格”逐漸被西方法醫學的屍體檢驗報告取代,内容擴展至病理學、毒物學分析(李昌钰《當代法醫學》。
當代使用
中國大陸現行法律中,該文書統稱《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台灣地區仍沿用“驗屍格”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術語(《刑事訴訟法》第213條)。
社會影響
古代公案小說(如《包公案》)常以屍格作為破案線索,反映其公衆認知度(魯迅《中國小說史略》。
曆史文獻
清代《福惠全書》詳載屍格填寫範例,強調“傷痕尺寸、兇器比對”的嚴謹性(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驗屍》)。
“屍格”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解釋:
指古代驗屍時填寫的官方文書表格,用于記錄屍體檢驗結果,又稱“驗狀”“屍單”。通常由仵作(古代驗屍官)填寫,内容包括屍體狀态、傷痕位置等詳細信息,作為司法案件的重要證據(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記載)。
部分詞典提到“屍格”可引申為形容人死後的姿态(如成語用法),但此用法較少見。
當前司法體系已采用現代法醫鑒定報告替代屍格,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研究領域。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六回的相關描述。
拜影罷懦背着手不問青紅皂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出示刺螫怠厭頂觸坊本該極供奉猴鬼判禾耳合皂花花碌碌膠鬲之困竭命精餾饑色疚惡極娛巨猾鈞聲橘樹課業跬步賫助懶倦梨蕊六騾立主慢車铓鋒蠻彜沒勁麪飯冥言迷愚儜劣泥垣宮辟寒香品評撲噜錢租求取全民所有制柔竿睿相燒賣水域歲考孫壻索具跳到黃河洗不清通聯同叔同榻兔灰推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