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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格的意思、屍格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屍格的解釋

同“ 屍格 ”。《兒女英雄傳》第十一回:“照例相驗,填了屍格回來。”《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六回:“﹝知縣﹞回到衙門,把兇刀和屍格一對,竟是一絲不錯的。”


驗屍單格。也稱驗狀、屍單。《古今小說·蔣興哥重會珍珠衫》:“若不見貼骨傷痕,兇手怎肯伏罪?沒有屍格,如何申得上司過?”《紅樓夢》第八六回:“知縣查對屍格相符,早知書吏改輕,也不駁詰。”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屍格(shī gé)是古代中國司法檢驗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由官府仵作(法醫)填寫的驗屍報告文書,用于記錄屍體檢驗結果、傷痕狀況及死亡原因,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含義與演變如下:


一、基本釋義與字源

  1. 字義分解

    • 屍:指死者遺體。
    • 格:指标準化的表格或文書格式,引申為官方制式文件。

      合稱“屍格”即“驗屍的标準化記錄文書”。

  2. 法律功能

    作為命案審判的關鍵證據,需由仵作當場填寫,監驗官(如知縣)籤字确認,内容涵蓋屍體部位、傷痕性狀(如“青黑色斜長傷”)、緻命原因等(《大清律例·刑律·斷獄》)。


二、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實踐

  1. 填寫規範

    宋代《洗冤集錄》規定屍格需逐項記錄“正面、腦後、緻命處”等部位傷痕,區分“生前傷”與“死後傷”(宋慈《洗冤集錄·驗屍》。

    示例格式:

    部位:左肋
    傷痕:斜長三寸,青赤色,系銳器傷
    是否緻命:是
  2. 法律地位

    明清時期,屍格是定罪的核心依據。若填寫失實,仵作與監驗官需承擔“檢驗不實”罪責(《明會典·刑部·檢驗》。


三、現代演變與術語替代

  1. 法醫學轉型

    清末司法改革後,“屍格”逐漸被西方法醫學的屍體檢驗報告取代,内容擴展至病理學、毒物學分析(李昌钰《當代法醫學》。

  2. 當代使用

    中國大陸現行法律中,該文書統稱《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台灣地區仍沿用“驗屍格”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術語(《刑事訴訟法》第213條)。


四、文化意義與文獻記載

  1. 社會影響

    古代公案小說(如《包公案》)常以屍格作為破案線索,反映其公衆認知度(魯迅《中國小說史略》。

  2. 曆史文獻

    清代《福惠全書》詳載屍格填寫範例,強調“傷痕尺寸、兇器比對”的嚴謹性(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驗屍》)。


參考文獻

  1. 宋慈. 《洗冤集錄》. 南宋淳祐七年(1247).
  2. 《大明會典》. 萬曆朝重修本.
  3. 李昌钰. 《當代法醫學導論》. 法律出版社, 2015.
  4.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北新書局, 1925.
  5. 黃六鴻. 《福惠全書》.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

網絡擴展解釋

“屍格”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解釋:

一、基本詞義

指古代驗屍時填寫的官方文書表格,用于記錄屍體檢驗結果,又稱“驗狀”“屍單”。通常由仵作(古代驗屍官)填寫,内容包括屍體狀态、傷痕位置等詳細信息,作為司法案件的重要證據(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記載)。

二、曆史背景

  1. 法律用途:在明清時期司法流程中,屍格是判定死因和兇器的重要依據,需與物證(如兇刀)核對一緻。
  2. 文學記載:古典小說如《兒女英雄傳》《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均有提及屍格作為案件審理的必備文件。

三、其他解釋

部分詞典提到“屍格”可引申為形容人死後的姿态(如成語用法),但此用法較少見。

補充說明

當前司法體系已采用現代法醫鑒定報告替代屍格,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研究領域。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六回的相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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