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尸格 ”。《儿女英雄传》第十一回:“照例相验,填了尸格回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六回:“﹝知县﹞回到衙门,把兇刀和尸格一对,竟是一丝不错的。”
验尸单格。也称验状、尸单。《古今小说·蒋兴哥重会珍珠衫》:“若不见贴骨伤痕,兇手怎肯伏罪?没有尸格,如何申得上司过?”《红楼梦》第八六回:“知县查对尸格相符,早知书吏改轻,也不驳詰。”
尸格(shī gé)是古代中国司法检验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由官府仵作(法医)填写的验尸报告文书,用于记录尸体检验结果、伤痕状况及死亡原因,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含义与演变如下:
字义分解
合称“尸格”即“验尸的标准化记录文书”。
法律功能
作为命案审判的关键证据,需由仵作当场填写,监验官(如知县)签字确认,内容涵盖尸体部位、伤痕性状(如“青黑色斜长伤”)、致命原因等(《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填写规范
宋代《洗冤集录》规定尸格需逐项记录“正面、脑后、致命处”等部位伤痕,区分“生前伤”与“死后伤”(宋慈《洗冤集录·验尸》。
示例格式:
部位:左肋
伤痕:斜长三寸,青赤色,系锐器伤
是否致命:是
法律地位
明清时期,尸格是定罪的核心依据。若填写失实,仵作与监验官需承担“检验不实”罪责(《明会典·刑部·检验》。
法医学转型
清末司法改革后,“尸格”逐渐被西方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报告取代,内容扩展至病理学、毒物学分析(李昌钰《当代法医学》。
当代使用
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该文书统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台湾地区仍沿用“验尸格”或“相验尸体证明书”等术语(《刑事诉讼法》第213条)。
社会影响
古代公案小说(如《包公案》)常以尸格作为破案线索,反映其公众认知度(鲁迅《中国小说史略》。
历史文献
清代《福惠全书》详载尸格填写范例,强调“伤痕尺寸、凶器比对”的严谨性(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验尸》)。
“尸格”是一个汉语词语,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解释:
指古代验尸时填写的官方文书表格,用于记录尸体检验结果,又称“验状”“尸单”。通常由仵作(古代验尸官)填写,内容包括尸体状态、伤痕位置等详细信息,作为司法案件的重要证据(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记载)。
部分词典提到“尸格”可引申为形容人死后的姿态(如成语用法),但此用法较少见。
当前司法体系已采用现代法医鉴定报告替代尸格,该词现多用于历史文献或文学研究领域。如需具体案例,可参考《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六回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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