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 宋 代分設提舉市舶司于 廣州 、 杭州 、 明州 (今 甯波 )等地,管理商舶,征收關稅,收買進口物資等。 元 明 兩代稱為市舶提舉司,其長官稱市舶使,後改稱提舉。 清 廢。《宋史·食貨志下八》:“﹝ 開寳 ﹞四年,置市舶司于 廣州 ,後又於 杭 、 明州 置司。”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戶部·海上市舶司》:“ 太祖 初定天下,於 直隸 太倉州 黃渡鎮 設市舶司,司有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
市舶司是中國古代管理海外貿易的官方機構,始設于唐代,宋代形成完整制度,元明時期延續發展。其核心職能包括監督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抽解”)、發放貿易許可證(“公憑”),同時兼具外交接待與海禁管控職責。北宋開寶四年(971年)于廣州首設市舶司,後擴展至泉州、明州(今甯波)等重要港口。
該機構采用“博買”制度,對香料、象牙等舶來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部分貨物經抽稅後允許民間交易。元代推行“官本船”政策,由政府出資、商人運營海外貿易。至明代,市舶司與“朝貢貿易”體系深度綁定,限定外商須以朝貢使團身份開展貿易。
市舶司的運作規範可見于《宋會要輯稿·職官》《元典章》等典籍,其關稅細則載明“十抽其一”至“十抽其四”的階梯稅率。考古發現如泉州宋代市舶司遺址、甯波高麗使館遺迹,印證了該機構在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地位。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海關設立後,市舶司職能逐步被替代。
市舶司是中國古代管理海外貿易的專門機構,其職能與海關類似,負責船舶管理、關稅征收、貨物監管等事務。以下從定義、曆史沿革、職能及曆史意義三方面詳細解釋:
市舶司一詞中,“市”指貿易,“舶”指船舶,“司”即管理機構。它起源于唐代,最初稱“市舶使”,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年)在廣州首設,負責商船管理、關稅征收及宮廷采買等。宋代正式定名“市舶司”,成為海外貿易的核心管理機構。
宋元鼎盛期
明清變遷
市舶司是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核心管理機構,其稅收一度占宋代財政收入的20%,推動了港口城市(如泉州)的繁榮。清初短暫存續的廣東市舶司也反映了早期海外貿易政策的延續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如泉州遺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世界遺産名錄中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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