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畏刑律而守法。《論語·裡仁》:“君子懷刑,小人懷惠。” 朱熹 集注:“懷刑,謂畏法。” 明 王錂 《尋親記·枉招》:“難保 曾參 不殺6*人,早難道君子的會懷刑。”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霍女》:“ 黃 見艷麗忽投,驚懼不知所為。 黃 素懷刑,固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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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刑"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文言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畏懼刑罰而自我約束言行,自覺遵守法度。該詞承載着儒家"德主刑輔"的思想理念,強調内在道德約束與外在法律規範的結合。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思想内涵兩方面詳細闡釋:
字義分解
合成詞"懷刑"即"心中常存刑律",指因敬畏法律而主動約束行為。
權威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與《古代漢語詞典》定義:
懷刑(huái xíng):
畏懼刑罰而自律,言行恪守禮法規範。
出處:《論語·裡仁》:"君子懷刑,小人懷惠。"(君子心系法度,小人惦記恩惠)
儒家倫理的實踐體現
"懷刑"是儒家"克己複禮"思想的延伸。孔子提出"君子懷刑",主張統治者與士人應以法度自律,通過敬畏法律實現社會秩序(《論語集解》)。此概念區别于被動畏法,強調主動将法律内化為道德自覺。
與"懷德"的互補關系
在儒家體系中,"懷刑"常與"懷德"(心懷仁德)并提:
二者共同構成"德主刑輔"的治理思想(《孟子·離婁上》)。
古代法制文化的反映
西周"明德慎罰"、漢代"春秋決獄"等制度,均體現了"懷刑"思想對立法實踐的影響——法律不僅是懲戒工具,更是教化民衆的途徑(《中國法制史綱》)。
"懷刑"思想對當代法治建設仍有啟示:
參考文獻:
“懷刑”一詞出自《論語·裡仁》中的“君子懷刑,小人懷惠”,其含義需結合經典注釋和權威解析綜合理解:
基本釋義
原指君子因敬畏法律而主動守法,強調對法度的内在認同。朱熹在《論語集注》中解釋為“懷刑,謂畏法”,而清代學者進一步指出“懷”不僅是畏懼,更包含“心懷道德與法度”的主動态度。
詞義演變與争議
與“小人懷惠”的對比
在《論語》語境中,“懷刑”與“懷惠”形成對比:君子注重法度約束,小人則追求私利恩惠,體現儒家對道德自律的推崇。
應用示例
如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霍女》中“黃素懷刑,固卻之”,描述人物因敬畏法度而拒絕誘惑,凸顯品性高潔。
“懷刑”不僅包含對法律的敬畏,更深層指向君子對道德準則的内在堅守,是儒家思想中“克己複禮”的體現。建議參考《論語》原文及朱熹集注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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