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封土為社,各隨其地所宜種植樹木,稱社樹。《莊子·人間世》:“ 匠石 之 齊 ,至乎 曲轅 ,見櫟社樹,其大蔽牛,絜之百圍,其高臨山,十仞而後有枝。”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方正》:“ 阮宣子 伐社樹,有人止之。” 唐 蘇鹗 《蘇氏演義》卷上:“《周禮》文:二十五家為社,各樹其土所宜木。今村墅間,多以大樹為社樹,蓋此始也。”
社樹是中國古代祭祀文化中的重要符號,指代社壇周圍種植的特定樹木,象征着土地神的居所與護佑。該詞由“社”與“樹”複合構成,其中“社”本義為土地神,《說文解字》釋為“地主也”,後延伸指祭祀土地神的場所;“樹”則指代具有神聖性的立木,如《周禮·地官》記載“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鄭玄注雲“社稷,後土及田正之神,樹者必各依其分野所宜木”。
在曆史流變中,社樹的功能呈現三重維度:其一為神性載體,《論語·八佾》載宰我答哀公問社時提及“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不同樹種對應不同朝代的社祭傳統;其二為地域标識,《漢書·郊祀志》記載漢高祖立漢社稷時“因令縣為公社”,顔師古注稱“古制二十五家為社,樹之土以為祀”;其三為社群紐帶,宋代《太平禦覽》引《風俗通義》載“社樹,萬物像其德”,反映樹木生長狀态被視作社區興衰的預兆。
從文化象征體系觀察,社樹兼具生态智慧與禮制規範。考古發現顯示,殷墟社祭遺址存在柏樹種植痕迹,印證文獻所述“殷社用柏”的祭祀制度。唐代杜佑《通典·禮典》詳載“州縣社稷壇方三丈,高三尺,四門,每門二十五步,四隅連罘罳,社樹以本所宜木”,說明其形制已形成嚴格的禮法體系。這種将自然崇拜納入國家典章的制度設計,構成中華文明“天人合一”哲學觀的重要實踐形态。
“社樹”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文化内涵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社樹”指古代在祭祀土地神(社)的場所種植的樹木,通常根據當地土壤和氣候選擇適宜樹種。這一做法源自“封土為社”的傳統,即堆土成壇并植樹,象征土地神的存在。
現代語境中,“社樹”被比喻為群體聚集的場所(如社區、學校),強調團結合作的精神,但此用法屬于文學化引申,非曆史原義。
社樹兼具實用與象征意義:古代作為祭祀标志和疆界符號,現代衍生為集體凝聚力的隱喻。理解時需區分曆史本義與文學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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