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人過失或揭人陰私;告發。《漢書·刑法志》:“及 孝文 即位……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顔師古 注:“訐,面相斥罪也。” 宋 蘇轼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昔之為天下者,惡告訐之亂俗也,故有不幹己之法,非盜及強姦不得捕告。” 明 王錂 《春蕪記·定計》:“﹝ 王小四 ﹞隻在市井胡行,不怕官司告訐。”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話》卷八:“後數年, 鏡 為鄉人告訐,亡命不知所終。” 劉師培 《悲佃篇》:“ 明 代之時,北境之田招民開墾,彼此告訐,或投獻于王府勳戚。”
告讦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揭發他人隱私或過錯"。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告"意為舉報、揭發,"讦"指攻擊他人短處,二字組合後形成"以揭發他人私事為手段的指控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記載秦漢時期官府鼓勵民衆相互檢舉的制度背景。
從構詞法分析,"讦"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義為"面相斥罪",強調當面對質的指控方式。在漢代法律制度中,"告讦"被納入"告劾"體系,成為司法程式的重要環節,《中國法制史》記載當時存在"獎勵告奸"的明文規定。但過度告讦也引發社會問題,《史記·孝文本紀》即批評"民相告讦"導緻"風俗薄惡"的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史學論述或文學批評領域。王力《古代漢語》指出,唐宋以降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告讦"逐漸被"告訴""控告"等中性詞彙替代。當代法學研究則将其視為傳統"連坐制度"的衍生形态,相關讨論見于《中國古代司法文化研究》等專著。
“告讦”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古代統治者認為“告讦”易導緻人心不古,如漢孝文帝通過寬厚政策試圖扭轉此風。宋代法律亦規定“非盜及強奸不得捕告”,限制濫告行為。
提示:若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漢書》及蘇轼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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