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indenture laborer;英indenture labourer] 通過包身契包給“帶工”的工頭,由包工頭付給其家庭以低微的包身費的工人,包身契期限一般三年,在此期間,工人全部工資收入歸包工頭所有,包工頭隻供給極少的生活需要,沒有人身自由
舊 中國 工廠、礦山中受資本家和包工頭雙重剝削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工人。包身工多是貧苦農民的女孩子,通過包身契包給帶工的工頭,由包工頭付給包身工家庭以低微的包身費。包身契期限一般為三年。在此期間,包身工的全部工資收入均歸包工頭所有,包工頭僅供給包身工極低的生活需要。勞動繁重,監視嚴密,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奴隸販賣。參閱 夏衍 《包身工》。
包身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詞典釋義、曆史背景及社會影響三方面闡釋:
指通過契約被包買人身自由、在惡劣條件下從事強制性勞動的工人。該詞強調:
(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及《辭海》)
包身工制度盛行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中葉的中國近代工業,尤見于紡織、礦山等行業:
(史實依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近代經濟史叢書》)
作家夏衍1936年發表的報告文學《包身工》揭露該制度罪惡,成為現代文學經典:
(文學分析參考《中國現代文學三十年》)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來源均為權威學術出版物,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讀者可通過正規學術數據庫檢索原文。)
“包身工”是舊中國一種帶有封建剝削性質的雇傭制度,常見于20世紀初的紡織業、礦山等勞動密集型産業。以下是綜合權威資料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通過籤訂“包身契”被工頭控制的勞工,多為農村青少年(尤其是女性),以極低的包身費被父母或保人賣給包工頭。
例如:契約期通常為3年,期間人身自由受限,工資全歸包工頭所有,僅能獲得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
制度性質
兼具資本主義壓榨與封建人身依附的雙重剝削,被稱為“變相奴隸制”。
該制度興起于20世紀初中國工業化初期,與農村經濟破産直接相關。典型案例可見夏衍報告文學《包身工》中“蘆柴棒”的遭遇:超負荷勞動、惡劣食宿、疾病無醫,最終被榨幹價值後遺棄。
現代語境中,“包身工”偶被引申為受制于他人且失去自主權的群體(如提及的方言隱喻),但此用法非主流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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