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ppeal;complain]
(2) 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向上級提出申訴
(3) 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1).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後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刑法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隻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 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申訴"是現代漢語法律術語體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公民或組織對已生效的裁決或處理決定提出異議,請求重新審查的法定程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該詞具有雙重内涵:
一、法律程式層面 指訴訟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時,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對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訴,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救濟性權利。
二、行政救濟範疇 在行政管理領域,指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的請求。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十四條明确将此類申訴納入行政救濟渠道,強調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申訴複查機制。
從語義構成分析,"申"字取《說文解字》"束身自申"之本義,強調主體主動陳述主張;"訴"字據《康熙字典》載有"告也"之義,二字組合凸顯通過法定形式表達訴求的特征。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指出,該詞在當代用法中特指制度化的權利救濟方式,與普通"投訴"存在本質區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0號)進一步明确,刑事申訴應當提交載明具體理由的申訴狀,并附相關證據材料,這從程式要件層面完善了該概念的操作定義。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組織對已生效的處理結果或司法裁判不服時,依法向特定機關提出重新審查請求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申訴是公民或組織維護權益的法律途徑,具有以下特點:
訴訟申訴
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及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認為生效裁判有誤,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确規定申訴權。
非訴訟申訴
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黨或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單位或上級提出異議。
申訴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重要途徑,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體現。例如,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申訴材料判斷是否啟動再審程式。
如需了解具體申訴流程或文書模闆,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相關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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