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dress an injustice]∶申辯
申理冤濫
(2) [govern]∶治理
數窮于下,則不能申理。——《文子》
(1).治理。《文子·上仁》:“數窮於下,則不能申理;行堕於位,則不能持制。”
(2).為受冤屈的人昭雪。 漢 焦贛 《易林·訟之屯》:“東上 泰山 ,見 堯 自言,申理我冤,以解憂患。”《北史·窦熾傳》:“ 熾 抑挫豪右,申理幽滞,在州十載,甚有政績。”《續資治通鑒·宋真宗鹹平元年》:“詔諸州長吏平決獄訟,申理冤濫。”
(3).依法處理。 宋 洪邁 《容齋續筆·張于二廷尉》:“ 周勃 就國,人上書告 勃 欲反…… 釋之 正為廷尉,不能救,但申理犯蹕、盜環一二細事耳。” 元 辛文房 《唐才子傳·盧仝》:“嘗為惡少所恐,訴于 愈 ,方為申理。”
"申理"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申"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神也",本義為閃電延伸之象,後衍生出"陳述、說明"的動詞義項(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 "理"字從玉部,原指玉石紋路,後引申為"治理、整理"的動詞用法(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
二、具體義項
申訴審理 指對冤屈或不公事件的陳述與處理,常見于司法語境。如《新唐書·嚴郢傳》載:"代宗顧申理朝隱,親族得免連坐",此處指通過申訴使案件獲得重新審理(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新唐書》)。
申明道理 用于學術或論辯場景,強調對事理的闡釋。明代張居正《答西夏直指耿楚侗》雲:"但孤今所以負荷重任者,實欲申理先王之舊章",指系統闡述傳統典章制度的内在邏輯(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張居正集》)。
該詞現代多用于書面語體,常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及司法文書領域,其雙重含義體現了漢語複合詞"形義共生"的特點。
“申理”是一個多義性較強的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治理
指對事務或地區的管理、整頓。如《文子·上仁》提到“數窮于下,則不能申理”,強調治理能力的重要性。
昭雪冤屈
指為受冤者平反或伸張正義。例如漢代焦贛《易林》中“申理我冤,以解憂患”,以及《北史》記載窦熾“申理幽滞”的事迹。
依法處理
強調遵循法律或規則進行裁決。如《查字典》引用的造句中“申理冤濫”,體現法律層面的公正性。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文子》《北史》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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