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征 ”。征收賦稅。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七:“又或故舊同道之家有科徵,必先督促不少貸。” 明 楊基 《桂林》詩:“時有 苗 人與 猺 女,負薪輸布事科征。”
"科征"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文獻中使用,其核心含義指官府按照條例、規定或名目征收賦稅、錢糧或徭役。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應用及相關概念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按條例征收
"科"指法規、條例、項目;"征"指征收、斂取。"科征"即指官府依據既定的法規條款或分派的名目,向百姓征收賦稅、糧食或攤派勞役。
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
特指田賦之外的雜稅
在明清時期,"科征"常指正稅(如田賦)之外的附加稅或臨時攤派,如"科征銀兩""科征物料"等,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史卷》
明代賦役制度
明代推行"一條鞭法"前,賦役分為"正賦"與"科征"。後者包括地方衙門的行政開支、物料征調(如木材、軍需品)等,常因官吏層層加碼加重百姓負擔。
例:《明史·食貨志》載:"凡額辦、派辦、歲辦,皆科征也。"
來源:《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清代稅制沿革
清代延續"科征"名目,但逐步規範雜稅征收。如《清會典》規定地方需上報科征項目,禁止私征,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弊端。
來源:《清會典事例·戶部》
與"科派"的關系
"科派"側重指攤派行為,含強制意味;"科征"更強調依據法規征收,但實踐中常混用。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修訂本)
與"差科"的區别
"差科"特指徭役征發(如力役、兵役),而"科征"多指向財物稅賦。
來源:《中國古代經濟史詞典》(陳紹聞主編)
隨着稅制改革,"科征"一詞已退出日常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其概念可對應現代"行政性收費""專項征收"等,但性質與古代雜稅截然不同。
權威參考來源:
"科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四點進行解析:
基本詞義
指征收賦稅的行為,主要用于描述官府對民衆的賦稅征斂。該詞由"科"(指法令規定或項目類别)與"征"(收取)組合而成,強調按照既定規章或條目進行稅收。
異體字與讀音
存在異體寫法"科徵",二者在古籍中通用。拼音為kē zhēng,注音符號為ㄎㄜ ㄓㄥ,聲調均為平聲。
曆史文獻用例
注:若需了解具體朝代稅制或賦稅類别,建議查閱《元史·食貨志》等專業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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