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訊。《續資治通鑒·宋理宗紹定二年》:“請令諸路提點刑獄官親行所部,凡翻異駁勘之獄,同守臣審鞫,便宜予決,毋得滞留。”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宗藩·郡王謀叛貸命》:“惟情罪最昭灼,審鞫最詳确,猶得死牖下者,無若 景帝 初年處 岷 藩事,最為失刑。”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籍沒家産》:“審鞫反叛有據,即問其家口男女若幹人……按律隻坐正犯家屬。”
審鞫,漢語複合詞,由“審”與“鞫”兩個古漢語司法術語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法典典籍。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審”指詳查、細究,“鞫”作動詞時專指古代司法程式中的審訊環節,二字組合後形成固定法律用語,特指古代官吏對案件進行全面核查與審訊的司法行為。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唐律疏議》中“凡有犯皆須審鞫其實”的表述,證明該詞在唐代已作為法定程式術語使用,強調司法官員需通過反複诘問、證據核驗來确認案情。明代《大明律·刑律》進一步規定“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突顯其程式規範性特征。
在司法實踐層面,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的“審鞫得實”判例表明,該術語具體包含四個核心環節:原告被告質證、證人證言采集、物證勘驗比對、供狀筆錄核驗,構成完整的證據鍊審查體系。現代法律史研究顯示,該司法程式對當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審判原則具有直接影響。
注:引用文獻來源于《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大明律》(法律出版社校注本)、《刑案彙覽》(北京古籍出版社影印本)等權威出版物。
“審鞫”是一個文言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審鞫(shěn jū)指審訊、審判案件,強調對案件進行詳細審查和問詢的過程。該詞由“審”和“鞫”兩個同義動詞複合而成,均含“審問”之意。
“審”:
“鞫”:
該詞屬文言用法,現代漢語中較少出現,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古籍中,表達對案件的正式審理過程。
如需進一步了解“審”的其他文言含義(如審查、詳知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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