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法的意思、倉法的詳細解釋
倉法的解釋
有關國家糧倉管理事務的條例法律。 宋 蘇轼 《論倉法劄子》:“臣竊謂倉法者,一時權宜指揮,天下之所駭,古今之所無,聖代之猛政也。” 宋 蘇轼 《論倉法劄子》:“今倉法不滿百錢入徒,滿十貫刺配 沙門島 ,豈非以鈞石報銖兩乎?”
詞語分解
- 倉的解釋 倉 (倉) ā 收藏谷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倉儲。倉房。 姓。 筆畫數:; 部首:人; 筆順編號: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專業解析
“倉法”在漢語詞典和曆史文獻中主要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均與古代中國的制度相關:
一、倉儲管理法規(核心常用義)
指中國古代關于國家糧倉(常平倉、義倉、社倉等)糧食儲備、籴粜(買賣)、管理、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糧食供應、調節糧價、備荒赈災。
- 運作機制: 官府在豐年以合理價格收購糧食儲存(“籴”),在荒年或糧價高漲時以平價或低價出售(“粜”),或直接赈濟災民,以穩定民生和社會秩序。
- 曆史實踐: 此類制度可追溯至戰國李悝的“平籴法”,漢代設常平倉,曆代不斷完善。宋朝的“青苗法”(王安石變法内容之一)在借貸環節對倉法有重要發展,但也引發争議。
- 目的: 平抑糧價、防止谷賤傷農或谷貴傷民、應對災荒、鞏固國家經濟基礎。
- 來源依據: 該釋義是“倉法”最普遍的含義,主要依據曆代史書《食貨志》及相關典章制度記載。例如,《宋史·食貨志上四》詳細記載了常平倉、義倉等制度的運作和相關的“倉法”條文。現代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亦收錄此義項。
二、刑罰制度(特定曆史時期義)
特指北宋熙甯年間(王安石變法時期)實行過的一項刑罰制度。
- 内容: 規定對貪污受賄的吏員,不再適用傳統的刺配(臉上刺字并發配)刑罰,而是處以“編管”(類似流放但較輕)并罰沒其贓款或家産充公,收歸朝廷封樁庫或常平倉。此法旨在增加國庫收入,替代原有刑罰。
- 背景: 此“倉法”是王安石變法中“重法”的一部分,與“免役法”等財政改革措施相關聯,意圖通過嚴厲懲貪和罰沒來增加財政收入、整頓吏治。
- 争議與廢止: 該法因過于嚴苛且實際效果引發争議,在元豐年間(宋神宗後期)被廢止,恢複舊有的刺配刑罰。
- 來源依據: 此義項為特定曆史時期的專有名詞,主要記載于宋代史書及法律文獻。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宋會要輯稿》等史料有明确記載。現代宋史研究權威著作,如漆俠的《宋代經濟史》或相關法制史研究亦有論述。
“倉法”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指古代國家管理糧倉、調控糧食儲備與流通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核心在于保障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特定語境下(尤其指北宋熙甯年間),它也可指代一項針對貪吏罰沒家産充公的特定刑罰制度。理解該詞需結合具體的曆史文獻和語境。
網絡擴展解釋
“倉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一、古代法律條例(主流解釋)
指宋代針對國家糧倉管理制定的專項法規,以嚴苛刑罰著稱。
- 核心内容
主要規範糧倉物資的儲存、調配及貪污處罰,如蘇轼在《論倉法劄子》提到:“不滿百錢入徒,滿十貫刺配沙門島”,即貪污不足百錢判勞役,超過十貫則流放沙門島。
- 曆史評價
蘇轼稱其為“聖代之猛政”,認為其處罰力度遠超罪行本身(“以鈞石報铢兩”),側面反映宋代對糧食安全的重視。
二、現代引申含義(少數釋義)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以快速且精準的方式完成任務”。
- 構成解析
“倉”指倉庫(強調儲存管理),“法”指方法,引申自古代高效管理糧倉的經驗,強調效率與準确性并重。
使用建議
曆史研究中應采納第一種解釋;若現代語境下使用第二種含義,需結合具體上下文或注明引申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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