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減罷免。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六章第一節:“無關緊要的官職和無能之官,一概裁免。”
“裁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行政和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削減或免除(賦稅、職務等)”。該詞由“裁”與“免”兩個語素構成:“裁”本義指剪裁布料,引申為裁決、削減;“免”則表示去除、豁免,二者結合後多用于公文或曆史文獻中,體現權力機構對既有制度的調整。
從詞義演變看,“裁免”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用于描述宋代官府對賦稅的減免政策。現代漢語中,該詞多保留在法制史、經濟史研究領域,例如《中國賦稅制度史》中記載:“明代曾裁免受災州縣稅糧,以纾民困。”
在使用場景上,“裁免”常見于三種語境:①政府公文中的稅費減免措施;②組織機構對職位的裁撤;③古代律法中的刑罰寬免。需注意其與“裁減”“豁免”等近義詞的差異——前者強調通過裁決程式實施減免,後者側重單方面解除義務。
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237頁明确标注:“裁免:裁定免除。多指賦稅、刑罰等。”這一定義佐證了該詞的專業性和適用範圍。
“裁免”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ái miǎn,其核心含義為裁減罷免,主要用于描述對官職、人員或事務的削減與免除。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
指通過裁撤和罷免的方式精簡機構或去除冗餘職位,常見于曆史或政治語境。例如古代官員體系中,對不必要或無能官員的處理()。
字義分解
如需更多例句或延伸用法,可參考漢典()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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