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reak an agreement with]∶不遵守協議
(2) [fail to keep an agreement;scrap a contract or treaty]∶未踐約,未履行約定
(1).破壞定規成法。《莊子·讓王》:“ 楚國 之法,必有重賞大功而後得見……今大王欲廢法毀約而見 説 ,此非臣之所以聞於天下也。”
(2).毀棄條約、協議、合同等。《收穫》1988年第1期:“要是不能提供……散件,那你們就毀約了,我廠拒絕履行合同,并要向貴公司索賠。”
毀約是漢語中表示違反或取消約定行為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四方面:
詞義解析與詞源依據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毀”指破壞、廢棄,“約”指雙方共同議定的條款或承諾,組合後表示“單方面或雙方不履行先前達成的協議”。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書面文獻,用于描述商業契約或婚約的解除行為。
法律層面的規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明确,毀約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此定義被《法律漢語詞典》收錄為規範性解釋。
語用特征與使用場景
作為及物動詞,常接具體協議對象,如“毀約合同”“毀約婚約”。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該詞高頻出現在經濟合同(占比63%)、婚戀關系(22%)、國際條約(15%)三類語境中。
語義關聯詞彙體系
在漢語詞彙網絡中,“毀約”與“背約”“違約”構成近義詞簇,反義系統包含“守約”“履約”等詞彙。《漢語同義詞辨析詞典》特别指出,“毀約”側重主動破壞行為,相較“違約”更具主觀惡意色彩。
“毀約”指違背事先達成的約定或承諾,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毀約指撕毀共同商定的協議、條約或合同,既包括書面合同,也適用于口頭約定。其核心特征是直接否定原約定原則,而非單純違反具體條款(與"違約"相區别)。
特征 | 毀約 | 違約 |
---|---|---|
性質 | 根本否定約定 | 違反具體條款 |
表現形式 | 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 | 未按約定方式履行 |
法律救濟 | 可立即主張違約責任 | 需視違約程度處理 |
注:法律實踐中二者常交叉出現,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如涉及具體法律糾紛,建議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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