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wn crier] 清朝和民國初年在地方上為官府辦差的人
(1).地勢險要易守。 漢 揚雄 《法言·重黎》:“或問:‘六國竝,其已久矣,一病一瘳,迄 始皇 三載而鹹,時激、地保、人事乎?’”
(2). 清 代及 民國 初年地方上替官府辦差的人。大約相當于 秦 漢 時的亭長、 隋 唐 的裡正、 宋 的保正。 清 恽敬 《新喻東門漕倉記》:“ 新喻 附城為五坊,坊有坊長;鄉為五十七圖,圖有地保。坊長、地保如保正。”《文明小史》第一回:“忽見把大門的帶進一個人來,喘籲籲跑的滿頭是汗,當堂跪下,那人自稱:‘小的 紀長春 ,是西門外頭的地保。’” 魯迅 《呐喊·白光》:“第二天的日中,有人在離西門十五裡的 萬流湖 裡看見一個浮屍,當即傳揚開去,終于傳到地保的耳朵裡了,便叫鄉下人撈将上來。”
地保是清代至民國初期的地方基層職務名稱,屬于保甲制度中的最低層級管理人員,負責特定區域的治安與行政事務。其核心含義及職能如下:
地保指舊時在地方基層組織中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通常由當地民衆推舉或官府認可産生,管轄範圍多為一個村莊或街區(約百戶)。主要職責包括戶籍登記、治安巡查、賦稅催征及民事糾紛調解等,是官府與民衆之間的聯絡紐帶。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卷)第1016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保甲制度中的角色
清代保甲制以“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分級管理,地保作為最基層執行者,需定期向官府彙報轄區情況,并傳達政令。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卷一百十四,中華書局點校本。
社會職能的雙重性
地保既是官方代理人(如協辦盜案、押解犯人),也是民間自治代表(如調解田産糾紛、組織鄉勇)。晚清文獻中常見其參與赈災、修路等公共事務的記載。
來源:《中國社會史詞典》第182頁,浙江古籍出版社。
“地保”一詞源于“地方保長”的簡稱,在方言中亦稱“地甲”“保正”(江南地區)或“鄉約”(北方部分區域)。該職務隨保甲制度廢止而逐漸消失,民國後期被保長、甲長取代。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第312頁,北京出版社。
說明: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參考鍊接,本文釋義依據《漢語大詞典》《清史稿》等權威文獻,并标注具體來源以符合學術規範。建議進一步查閱原始文獻獲取詳細記載。
“地保”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下是其核心解釋:
清代及民國初年的地方職務
指由官府任命的基層辦事人員,負責維護治安、處理糾紛、協助征稅等行政事務,相當于秦漢的“亭長”、隋唐的“裡正”。例如《紅樓夢》中提到的“地保”即為此類角色。
地理意義上的引申
源自漢代揚雄《法言·重黎》,本義指“地勢險要易守”,強調地理位置的戰略價值。
社會保障領域
指地方社保機構(如“地保局”),負責社保繳費、醫保管理等基層工作。
其他專業領域
《漢典》及《法言》《紅樓夢》等古籍均印證了其曆史含義,而現代社保職能則多見于政府文件。需注意不同語境下的具體指向。
若需特定領域(如社保政策、裝修工藝)的詳細說明,建議補充使用場景以便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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