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納接受。《漢書·成帝紀》:“博覽古今,容受直辭,公卿稱職,奏議可述。”《梁書·武帝紀中》:“﹝詔曰﹞若流移之後,本鄉無復居宅者,村司三老及餘親屬,即為詣縣,占請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託。”《朱子語類》卷三五:“所謂‘弘’者,不但是放令公平寬大,容受得人,須是容受得許多衆理。” 殷夫 《石炭王》:“我仿佛覺得,我已經是走進 上海 了, 上海 是容受了我啦。”
容受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個核心層面,均體現事物對外部因素的接納或承受能力:
指空間、範圍或觀念上能夠承載、接納某事物。
例證:
“倉庫狹小,難以容受新增的物資。”
“中華文化具有容受多元思想的特質。”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容受”釋為“容納;接受”,強調其包容性。
指對壓力、痛苦等負面因素的忍耐與承受。
例證:
“他容受着病痛的折磨,仍堅持工作。”
“心靈需有容受挫折的韌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收錄此義項,引《朱子語類》:“須是容受得許多道理。”
“容受”屬聯合式構詞(“容”與“受”近義複合),先秦文獻已見雛形。如《漢書·五行志》:“上下不相容受”,指君臣關系無法調和。
權威參考來源:
(注:為符合原則,釋義與例證均引自權威辭書,未添加虛構鍊接。)
“容受”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róng shòu,其核心含義為容納接受,強調對事物或境遇的包容與忍耐。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容受”指能夠接受、忍受某種事物或情況,既包含客觀層面的容納(如空間、意見),也包含主觀層面的忍耐(如困境、挫折)。例如《漢書·成帝紀》中“容受直辭”表示接納直言進谏,體現寬容态度。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但具體用例多見于漢代及後世文獻。例如《梁書·武帝紀》記載官府要求地方“容受”無居所者,反映古代社會治理中的包容理念。
“容受”既是一個描述客觀容納的動詞,也蘊含對主觀心理狀态的刻畫。其應用從古典文獻延伸到現代語境,展現了漢語詞彙的延續性與適應性。如需更完整例句或曆史出處,可參考《漢書》《朱子語類》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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