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稅。《金史·食貨志四》:“二十七年,議以天下院務,依 中都 例,改收麴課,而聽民酤。”
麴課是古代中國針對釀酒原料"酒麴"征收的專項賦稅制度。"麴"即釀酒用的發酵劑,《說文解字》釋為"酒母"(來源:《說文解字》卷七),"課"指政府課稅。該制度始見于唐代,至宋代形成完整體系,被納入國家專賣範疇。
宋代推行"榷酤法"時期(來源:《宋史·食貨志》),官府通過控制麴料供應實施酒業壟斷:①制麴需官方許可,嚴禁私造;②酒戶須繳納"麴課錢"獲取制酒資格;③按酒産量征收定額稅。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江南地區每造酒一石,需納"麴課錢"三百文(來源:《慶元條法事類·榷禁門》)。
這項賦稅具有雙重目的:財政層面增加國庫收入,社會層面限制糧食釀酒規模。元代延續該制,設"大都酒課提舉司"專管(來源:《元史·食貨志》),明清時期逐漸并入商稅體系。作為古代專賣制度的典型代表,麴課制度反映了中國傳統社會"食貨并舉"的經濟治理特征。
“麴課”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
字義分解
曆史依據
根據《金史·食貨志四》記載,金國曾于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改革稅收政策,将“院務”(官方酒類管理機構)改為征收麴課,并允許民間自行釀酒。
部分現代資料(如教育類網站)将其引申為成語,比喻“學習隻追求虛名而忽視實質”。
建議具體使用時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明确語境的現代解釋。
挨餓受凍艾蒳北極星備預不虞避世波隴吧咂裁衣蠶弄羼戲朝元丢眉丢眼阇婆達反複浮生高僧關于政治體制改革問題螝蛾好過好行合和何怙纥頭和贽甲藏用簡括肩摩矯時結尾鏡檻扃戶居心不良凱澤劉隨州鬧肚子獰丑濆發千斤使錢唐湫泊确硌搉估日壇濡須塢生端術道睡寐水仙伯說媒熟皮天地柁牙畏天知命無出頭鄉瓜子象似祆神曉泠小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