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税。《金史·食货志四》:“二十七年,议以天下院务,依 中都 例,改收麴课,而听民酤。”
麴课是古代中国针对酿酒原料"酒麴"征收的专项赋税制度。"麴"即酿酒用的发酵剂,《说文解字》释为"酒母"(来源:《说文解字》卷七),"课"指政府课税。该制度始见于唐代,至宋代形成完整体系,被纳入国家专卖范畴。
宋代推行"榷酤法"时期(来源:《宋史·食货志》),官府通过控制麴料供应实施酒业垄断:①制麴需官方许可,严禁私造;②酒户须缴纳"麴课钱"获取制酒资格;③按酒产量征收定额税。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江南地区每造酒一石,需纳"麴课钱"三百文(来源:《庆元条法事类·榷禁门》)。
这项赋税具有双重目的:财政层面增加国库收入,社会层面限制粮食酿酒规模。元代延续该制,设"大都酒课提举司"专管(来源:《元史·食货志》),明清时期逐渐并入商税体系。作为古代专卖制度的典型代表,麴课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食货并举"的经济治理特征。
“麴课”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解释:
字义分解
历史依据
根据《金史·食货志四》记载,金国曾于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改革税收政策,将“院务”(官方酒类管理机构)改为征收麴课,并允许民间自行酿酒。
部分现代资料(如教育类网站)将其引申为成语,比喻“学习只追求虚名而忽视实质”。
建议具体使用时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明确语境的现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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