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賄賂官吏。 宋 王安石 《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銘》:“富姓賕吏,寓田勢家,役煩且窘,中戶愁嗟。”《宋史·食貨志上二》:“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
(2).貪贓枉法的官吏。 清 王夫之 《宋論·神宗》:“賕吏猾胥且乘之以索賄。”
赇吏,漢語複合詞,由“赇”和“吏”兩部分構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赇”本義為行賄財物,《說文解字》釋作“以財物枉法相謝也”,特指通過賄賂幹擾司法公正的行為;“吏”指古代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官,後泛指官吏。組合後“赇吏”專指接受賄賂的官吏,屬于貶義稱謂。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滑稽列傳》:“赇吏受金,刑至磔裂”,記載了漢代對貪腐官吏的嚴酷刑罰。宋代法典《宋刑統》中明确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赇吏坐贓論加二等”,體現了古代對受賄官吏的法律規制。現代漢語中,“赇吏”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和反腐倡廉語境,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仍收錄該詞條。
從構詞法分析,“赇”為形聲字,貝部表財物範疇,“求”為聲符,符合漢字六書規律;“吏”為會意字,甲骨文從又(手)持中,象征執掌文書者。二字組合形成偏正結構,準确傳遞出“以權謀私的官吏”核心語義。
“赇吏”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qiúlì,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指通過財物收買官吏,以達到不正當目的。例如:
指利用職權收受賄賂、違法亂紀的官員。例如:
“赇”從“貝”(與錢財相關),本義為賄賂;“吏”指官吏。組合後既可表示行賄或受賄的行為,也可直接代指涉貪的官吏。該詞在古籍中多用于揭露官場腐敗現象,具有鮮明的批判色彩。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詞彙(如“宂吏”“驺吏”),可參考其他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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