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xtermination of an entire family] 一人犯罪,誅滅全族
此何進之謀也;我等不先下手,皆滅族矣。——《三國演義》
古代酷刑。一人犯死罪而連及其父母妻子等整個家族被殺。《東觀漢記·邳彤傳》:“ 信都王 捕繫 彤 父弟及妻子,使為手書呼 彤 曰:‘降者封爵,不降者滅族。’”《敦煌變文集·捉季布傳文》:“藏隱一餐停一宿,滅族誅家斬六親。” 明 沉德符 《野獲編·果報·景泰間逆黨》:“ 鑑 伏罪伏誅,遂滅族。” 魯迅 《華蓋集·<忽然想到>七》:“在學校裡,不是還唾罵敵人的兒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麼?這和古代暴君的滅族的意見,有什麼區分!”
"滅族"是古代中國刑罰制度中的一種極端懲治方式,指因一人犯罪而誅殺其全族親屬的連坐制度。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滅"意為消滅、除盡,"族"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群體,合稱即"全族成員被依法處決"。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時期,《尚書·泰誓》記載武王伐纣時曾以"罪人以族"作為讨伐理由,表明當時已存在株連親屬的刑罰理念。
從法律依據層面看,《唐律疏議》将滅族納入"十惡"重罪中的"謀反"條款,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完整呈現了唐代滅族刑的具體執行标準。明代《大诰》更将刑罰範圍擴展至"九族",涵蓋從高祖到玄孫的縱向血緣關系及姻親橫向關聯。
典型曆史案例包括:秦始皇"焚書坑儒"時對儒生實施族誅;西漢司馬遷因李陵事件被處宮刑,其家族險遭滅族之災,他在《報任安書》中直言"最下腐刑極矣"的悲憤;明代方孝孺因拒絕為朱棣拟即位诏書,遭"誅十族"之禍,牽連873人遇難。這些案例印證了滅族刑在維護皇權中的震懾作用。
現代法律視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立"罪責自負"原則,明确廢止連坐制度。學者指出,滅族刑雖在特定曆史階段起到鞏固統治的作用,但其違背人道主義精神,隨着清末《大清新刑律》的頒布,這項延續三千餘年的酷刑終被廢除。
“滅族”是古代的一種殘酷刑罰,指一人犯死罪後,其父母、妻子、兄弟等整個家族成員均被處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曆史背景
使用場景
現代意義
相關成語
如需更多曆史案例或文化延伸,可參考《三國演義》《漢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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