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贿赂官吏。 宋 王安石 《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富姓賕吏,寓田势家,役烦且窘,中户愁嗟。”《宋史·食货志上二》:“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丰,齎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
(2).贪赃枉法的官吏。 清 王夫之 《宋论·神宗》:“賕吏猾胥且乘之以索贿。”
赇吏,汉语复合词,由“赇”和“吏”两部分构成。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赇”本义为行贿财物,《说文解字》释作“以财物枉法相谢也”,特指通过贿赂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吏”指古代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官,后泛指官吏。组合后“赇吏”专指接受贿赂的官吏,属于贬义称谓。
该词最早见于《史记·滑稽列传》:“赇吏受金,刑至磔裂”,记载了汉代对贪腐官吏的严酷刑罚。宋代法典《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赇吏坐赃论加二等”,体现了古代对受贿官吏的法律规制。现代汉语中,“赇吏”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和反腐倡廉语境,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仍收录该词条。
从构词法分析,“赇”为形声字,贝部表财物范畴,“求”为声符,符合汉字六书规律;“吏”为会意字,甲骨文从又(手)持中,象征执掌文书者。二字组合形成偏正结构,准确传递出“以权谋私的官吏”核心语义。
“赇吏”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qiúlì,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指通过财物收买官吏,以达到不正当目的。例如:
指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法乱纪的官员。例如:
“赇”从“贝”(与钱财相关),本义为贿赂;“吏”指官吏。组合后既可表示行贿或受贿的行为,也可直接代指涉贪的官吏。该词在古籍中多用于揭露官场腐败现象,具有鲜明的批判色彩。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词汇(如“宂吏”“驺吏”),可参考其他文献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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