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亭長手下掌逐捕盜賊的亭卒。《史記·高祖本紀》:“ 高祖 為亭長,乃以竹皮為冠,令求盜之 薛 治之。” 裴駰 集解引 應劭 曰:“求盜者,舊時亭有兩卒,其一為亭父,掌開閉掃除;一為求盜,掌逐捕盜賊。”《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淮南王 ﹞令人衣求盜衣,持羽檄,從東方來,呼曰‘ 南越 兵入界’,欲因以發兵。”
求盜(qiú dào)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特指秦漢時期基層治安組織中專職緝捕盜賊的差役,屬于地方司法體系中的重要職務。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求”的本義
源于《說文解字》:“求,索也”,意為“追索、搜捕”。在司法語境中引申為“緝拿、捉拿”。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盜”的本義
《說文解字》:“盜,私利物也”,指盜竊財物者,後泛指違法作亂的匪徒。
來源:《說文解字》。
複合詞“求盜”
二字組合後,專指“負責追捕盜賊的官吏”,常見于秦漢簡牍文獻,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明确記載其職責為“逐捕盜賊”。
來源:《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隸屬機構:
求盜隸屬于基層治安單位“亭”,受“亭長”管轄,每亭設1-2名求盜(《漢書·百官公卿表》)。
來源:《漢書》顔師古注。
核心職責:
來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司法術語的固化:
秦漢後,“求盜”成為法律文書中的固定稱謂,如《唐律疏議》引秦漢舊制時仍沿用此稱。
來源:《唐律疏議·賊盜律》。
文學中的衍生意象:
後世文學作品(如明清公案小說)常以“求盜”代指捕快,強化其“懲奸除惡”的符號意義。
來源:《三俠五義》等明清小說。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
“求盜甲告曰:某亭校長乙,執賊劍一。”
此處記載求盜甲向官府告發亭校長乙私藏賊贓的案例。
《史記·高祖本紀》:
劉邦曾任泗水亭長,其下屬求盜曾參與押送刑徒,印證其職能範圍。
來源:《史記》三家注。
“求盜”可視為中國古代“刑事警察”的雛形,其職能類似于現代公安機關的刑警隊,但權限僅限于基層治安管理,無獨立審判權。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求盜”是秦漢基層司法體系的關鍵職務,其詞義緊密結合古代治安制度,反映了早期中國對盜賊犯罪的系統化治理。這一術語的存續,為研究古代法律與社會治理提供了重要語料依據。
“求盜”是古代中國基層治安體系中的一種職位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指秦朝至漢代亭長下屬的專職人員,主要負責追捕盜賊。該詞由“求”(追捕)和“盜”(盜賊)組成,字面含義即體現其職能。
《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高祖為亭長,令求盜之薛治之。” 裴骃集解引應劭注:“亭有兩卒,一為亭父掌雜務,一為求盜掌逐捕盜賊。”說明其設置可追溯至秦代基層行政體系。
需注意“求盜”與“盜”的區别:“盜”泛指偷竊行為或實施者(如盜竊、強盜),而“求盜”特指執法者,兩者在詞義上形成對立關系。
提示:部分非權威資料可能将“求盜”誤解為成語(如“尋找失物”),但根據正史文獻,其作為官職的釋義更具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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