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查辦”
調查處理。《二刻拍案驚奇》卷五:“朕今即要送還汝父,隻可惜沒查處那個賊人。”《人民日報》1982.1.4:“對一些嚴重違法亂紀案件的查處,不及時,不果斷,不嚴肅,這是黨風沒有根本好轉的一個突出表現。”
“查處”是現代漢語中由“查”與“處”構成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調查核實後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過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特指“查明情況并做出處理”,常用于行政機關或管理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與懲處。
從構詞法分析,“查”包含審查、核驗的行為指向,《古代漢語詞典》中“查”通“察”,具有“稽核”之意;“處”則取《說文解字》中“処,止也”的引申義,即對事物作出決斷性處理。二者結合形成具有現代法治色彩的行政術語,體現了“調查取證—依法裁量”的程式性特征。
在法律實務中,該詞常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證據并最終實施行政處罰的完整流程。例如市場監管部門對虛假廣告的立案查處,既包含事實核查環節,也涵蓋後續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特别指出,該詞在當代語用中具有鮮明的公務語境特征,多用于政府工作報告、司法文書等正式文本,體現國家治理體系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程式化處置機制。
“查處”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á chǔ,其核心含義是對違法行為或錯誤進行調查并做出相應處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司法程式中,查處可能涉及立案查處(啟動調查)和已立案查處(進入處理階段),需依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款進行。
查處不僅限于懲罰,也包括糾正錯誤、恢複秩序的目的。其嚴肅性取決于具體行為的性質和後果。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法律條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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