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亭长手下掌逐捕盗贼的亭卒。《史记·高祖本纪》:“ 高祖 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令求盗之 薛 治之。” 裴駰 集解引 应劭 曰:“求盗者,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淮南王 ﹞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东方来,呼曰‘ 南越 兵入界’,欲因以发兵。”
求盗(qiú dào)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特指秦汉时期基层治安组织中专职缉捕盗贼的差役,属于地方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职务。其核心含义与职能如下:
“求”的本义
源于《说文解字》:“求,索也”,意为“追索、搜捕”。在司法语境中引申为“缉拿、捉拿”。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盗”的本义
《说文解字》:“盗,私利物也”,指盗窃财物者,后泛指违法作乱的匪徒。
来源:《说文解字》。
复合词“求盗”
二字组合后,专指“负责追捕盗贼的官吏”,常见于秦汉简牍文献,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明确记载其职责为“逐捕盗贼”。
来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隶属机构:
求盗隶属于基层治安单位“亭”,受“亭长”管辖,每亭设1-2名求盗(《汉书·百官公卿表》)。
来源:《汉书》颜师古注。
核心职责:
来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司法术语的固化:
秦汉后,“求盗”成为法律文书中的固定称谓,如《唐律疏议》引秦汉旧制时仍沿用此称。
来源:《唐律疏议·贼盗律》。
文学中的衍生意象:
后世文学作品(如明清公案小说)常以“求盗”代指捕快,强化其“惩奸除恶”的符号意义。
来源:《三侠五义》等明清小说。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求盗甲告曰:某亭校长乙,执贼剑一。”
此处记载求盗甲向官府告发亭校长乙私藏贼赃的案例。
《史记·高祖本纪》:
刘邦曾任泗水亭长,其下属求盗曾参与押送刑徒,印证其职能范围。
来源:《史记》三家注。
“求盗”可视为中国古代“刑事警察”的雏形,其职能类似于现代公安机关的刑警队,但权限仅限于基层治安管理,无独立审判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求盗”是秦汉基层司法体系的关键职务,其词义紧密结合古代治安制度,反映了早期中国对盗贼犯罪的系统化治理。这一术语的存续,为研究古代法律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语料依据。
“求盗”是古代中国基层治安体系中的一种职位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指秦朝至汉代亭长下属的专职人员,主要负责追捕盗贼。该词由“求”(追捕)和“盗”(盗贼)组成,字面含义即体现其职能。
《史记·高祖本纪》记载:“高祖为亭长,令求盗之薛治之。” 裴骃集解引应劭注:“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杂务,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说明其设置可追溯至秦代基层行政体系。
需注意“求盗”与“盗”的区别:“盗”泛指偷窃行为或实施者(如盗窃、强盗),而“求盗”特指执法者,两者在词义上形成对立关系。
提示:部分非权威资料可能将“求盗”误解为成语(如“寻找失物”),但根据正史文献,其作为官职的释义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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