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時,無辜之人辄遭冤屈。後因稱無辜獲罪為“秦冤”。 唐 駱賓王 《幽絷書情通簡知己》詩:“自憫 秦 冤痛,誰憐 楚 奏哀?”
“秦冤”屬于漢語中的曆史典故詞彙,字面可拆解為“秦”指代中國曆史上秦朝(公元前221年—前207年)或秦國(先秦時期),“冤”意為冤屈、不公正的遭遇。該詞常見于文史領域,多指代與秦朝相關的特定冤案或引申為重大曆史冤屈事件。
從構詞邏輯分析,其含義包含兩層:
需注意,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通用辭書單獨收錄,其釋義需依托史書及文學作品。建議參考中華書局《史記》點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李太白全集》等權威注本獲取詳細例證。
“秦冤”是一個曆史典故類詞彙,其含義與秦始皇時期的嚴酷統治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秦冤”指秦始皇統治時期,無辜者頻繁遭受冤屈的現象,後引申為泛指無辜獲罪的情形。該詞通過曆史事件抽象化,成為文化符號。
秦始皇推行法家思想,實行嚴刑峻法,連坐、告奸等制度導緻大量冤案。例如“焚書坑儒”事件中,許多學者因思想言論獲罪,成為“秦冤”的典型代表。
唐代詩人駱賓王在《幽絷書情通簡知己》中寫道:“自憫秦冤痛,誰憐楚奏哀?”,借“秦冤”表達自身蒙冤的憤懑。南北朝庾信亦在《詠懷》中以“楚後值秦冤”暗喻時局不公。
“秦冤”不僅是對秦代暴政的批判,更成為後世文學中“蒙冤”的隱喻符號,反映了對司法不公的反思。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詩句或曆史事件細節,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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