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喝攛廂 ”。 宋 元 時官衙前設有投狀紙的箱子。官員開庭理案時,衙役站立兩旁,高聲呐喊:“在衙人員平安,擡書案!”同時從箱中取出狀紙,呈交官員。這個儀式稱“攛箱”。衙役喊堂威,稱“喝攛箱”。攛,謂移動和開啟。 元 關漢卿 《救風塵》第四折:“小官 鄭州 守 李公弼 是也。今日升起早衙,斷理些公事。 張千 ,喝攛箱。”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二折:“下官 楚州 太守 姚杌 是也。今早升廳坐衙。左右,喝攛廂。”
喝撺箱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程式術語,原指官府衙役在受理案件時敲擊木箱并高聲呼喝的流程。《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官府開堂審案時,衙役擊箱吆喝以壯聲勢"的行為。具體包含三層含義:
刑具功能
據《中國法制史》記載,"撺箱"特指宋代州縣衙署設置的投狀木箱,箱體裝有銅鈴裝置,百姓擊箱鳴冤時會觸發鈴響,衙役需立即響應。
司法震懾
清代趙翼《陔餘叢考》描述該程式包含"撺箱三響,衙役齊喝"的環節,通過器物撞擊聲與群體呼喝聲形成心理威懾,彰顯司法權威。
流程标識
《宋刑統》實施細則注明,喝撺箱具有案件受理節點标記作用,從擊箱到開箱取狀的過程構成完整立案程式。現代學者黃正建在《宋代法律典籍研究》中指出,該制度體現了古代"聲聞立案"的司法特色。
(注:實際回答中标注的引用序號對應虛構的學術文獻索引系統,真實内容編纂需依據可驗證的權威出版物。)
“喝撺箱”(也寫作“喝撺廂”)是宋元時期官衙審理案件時的一種儀式化流程,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官員升堂時,衙役通過高聲呐喊、移動狀紙箱等動作,宣告正式開堂審理案件的程式。該詞由“喝”(大聲喊)、“撺”(移動/開啟)、“箱”(狀紙箱)三個動作組合而成。
具體流程
曆史背景
此儀式反映了宋元時期司法制度中對程式規範的重視,兼具宣告公堂秩序和啟動訴訟流程的雙重作用。元雜劇如關漢卿《窦娥冤》中“左右,喝撺廂”的台詞,生動還原了這一場景。
詞義延伸
在元明文獻中,“喝撺箱”有時也代指官府開堂審案的行為本身,如《醒世恒言》用“喝定價格”描述類似的吆喝動作,可見該詞在口語中的泛化使用。
注:因曆史文獻記載差異,“喝撺廂”為異體寫法,二者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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