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时,无辜之人辄遭冤屈。后因称无辜获罪为“秦冤”。 唐 骆宾王 《幽絷书情通简知己》诗:“自悯 秦 冤痛,谁怜 楚 奏哀?”
“秦冤”属于汉语中的历史典故词汇,字面可拆解为“秦”指代中国历史上秦朝(公元前221年—前207年)或秦国(先秦时期),“冤”意为冤屈、不公正的遭遇。该词常见于文史领域,多指代与秦朝相关的特定冤案或引申为重大历史冤屈事件。
从构词逻辑分析,其含义包含两层:
需注意,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等通用辞书单独收录,其释义需依托史书及文学作品。建议参考中华书局《史记》点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李太白全集》等权威注本获取详细例证。
“秦冤”是一个历史典故类词汇,其含义与秦始皇时期的严酷统治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秦冤”指秦始皇统治时期,无辜者频繁遭受冤屈的现象,后引申为泛指无辜获罪的情形。该词通过历史事件抽象化,成为文化符号。
秦始皇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连坐、告奸等制度导致大量冤案。例如“焚书坑儒”事件中,许多学者因思想言论获罪,成为“秦冤”的典型代表。
唐代诗人骆宾王在《幽絷书情通简知己》中写道:“自悯秦冤痛,谁怜楚奏哀?”,借“秦冤”表达自身蒙冤的愤懑。南北朝庾信亦在《咏怀》中以“楚后值秦冤”暗喻时局不公。
“秦冤”不仅是对秦代暴政的批判,更成为后世文学中“蒙冤”的隐喻符号,反映了对司法不公的反思。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诗句或历史事件细节,可参考权威词典或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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