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不守法令。《周書·儒林傳·樂遜》:“頃承 魏 之衰政,人習逋違。”
(2).拖欠不交。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錄》卷下:“其州縣賦調,積有逋違。乃稽諸版籍,通校大數八年之賦,舉空名以歛之。”
逋違(bū wéi)是古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基本釋義
逃避違抗
指故意躲避或對抗上級指令、法定義務。此義項源自“逋”的本義“逃亡”(如《說文解字》釋“逋,亡也”)與“違”的“背離”義(如《詩經·邶風》載“行道遲遲,中心有違”)。
拖延拖欠
特指未能按時履行約定或債務,如《後漢書·劉虞傳》中“逋違诏令”即描述拖延政令執行的情形。該用法在明清契約文書中常見,如《明清徽州文書輯考》載“錢糧逋違”類條款。
二、詞源演變 最早見于漢代典籍,《漢書·王莽傳》中“逋違诏命”用于描述官員抗命行為。唐宋時期詞義擴展至經濟領域,如《唐律疏議》将“逋違官物”列為刑事罪名。
三、現代應用 當代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與法律史論述,如《中國法制通史》(中華書局)、《古代債務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等著作均引證該詞解析古代法制體系。
四、近義詞辨析
參考來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中國曆史法律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逋違”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不遵守法令
指違反或逃避法律約束,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例如《周書·儒林傳·樂遜》提到“人習逋違”,描述當時社會普遍存在藐視法規的現象。
拖欠未履行義務
多用于指財物或賦稅的延期繳納。宋代宋敏求在《春明退朝錄》中記載“州縣賦調,積有逋違”,反映地方財政拖欠問題。
注意: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語境中較少出現。若需深入理解,建議查閱《周書》《春明退朝錄》等原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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