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制;管束。 明 沉鲸 《雙珠記·助惡謀奸》:“文冊久稽違,特爾緊束約。”
“束約”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合成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約束”與“限制”兩層。《漢語大辭典》收錄該詞為古語用法,指通過外力或規則對人或事物進行強制性規範。例如《漢書·律曆志》中“束約四時”即強調自然規律的不可逾越性。
從構詞法分析,“束”本義為捆綁(《說文解字》釋作“縛也”),引申為管束;“約”原指繩索纏束(《說文》謂“纏束也”),後演變為契約規範。二者疊加後強化了限制的強制性特征,《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多用于法令文書或哲學論述,如《商君書》中“束約民力”即指通過律法調控社會資源。
現代漢語研究中,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虛詞詞典》将其歸入書面語範疇,強調其與“約束”的細微差異:前者側重外部力量的強制性,後者包含内在自律成分。例如“道德束約”特指倫理規範的他律作用。需要特别注意該詞在當代使用中常與“約束”混用,但學術文獻仍保持嚴格區分。
“束約”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hù yuē,其核心含義為“控制、管束”。以下是詳細解釋:
“束約”指通過規則或制度對人的言行、思想進行限制,使人處于被約束的狀态。例如明代沈鲸在《雙珠記》中寫道:“特爾緊束約”,即強調對行為的嚴格管控。
與“約束”的區别:
提示:若需更多例句或詞源考證,可參考《雙珠記》原文(明代戲曲)及《史記·孟子荀卿列傳》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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