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放逐在邊地服刑的囚犯。 清 林則徐 《丁燦庭等兩次京控案審明定拟折》:“其遣犯除已故之 張傑 、 萬重 外,現所改發者 沉聚成 、 董俊 、 段之有 三名。”
"遣犯"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與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一、詞義溯源 "遣"的本義為"派送、發配",《說文解字》釋作"縱也",引申為強制遷移;"犯"指觸犯律法者。《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該詞為名詞,特指"被官府判處流放的罪犯",強調因罪責受發配的司法屬性。
二、曆史司法實踐 清代刑律體系中将"遣犯"列為特殊刑罰群體,《中國曆史大辭典·清史卷》記載:遣犯多涉及謀反、強盜等重罪,區别于普通流刑,需戴枷鎖押解至邊疆戍邊墾殖,其發配地集中在新疆、黑龍江等邊陲。此類制度在《大清會典·刑部》中亦載明"發遣人犯至伊犁、烏魯木齊等地安插管束"的細則。
三、地域文化特征 新疆方志《西域圖志》提及"遣犯"在戍邊屯田中形成特殊聚落,部分刑滿者就地編入民籍,成為邊疆開發的勞動力。這種曆史現象使該詞兼具法律懲戒與地域開發的雙重社會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西域圖志》中華書局影印本)
“遣犯”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性較強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遣犯(拼音:qiǎn fàn)指被放逐到邊疆或邊遠地區服刑的囚犯。這一概念常見于清代司法制度中,強調将罪犯發配至邊地以承擔刑罰。
清代文獻中多次出現該詞,例如林則徐在奏折中提到:“其遣犯除已故之張傑、萬重外,現所改發者沉聚成、董俊、段之有三名。”。這表明“遣犯”在清代司法實踐中用于指代特定類型的罪犯。
“遣犯”制度與古代中國的流刑密切相關,是統治者通過地理隔離實現懲罰與邊疆開發雙重目的的手段。清代尤其重視此類刑罰,常見于邊疆治理案例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清代司法檔案或權威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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