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了結。《後漢書·梁統傳》:“宜早訖竟,以止逮捕之煩。”《六度集經·須大拏經》:“太子以飲食衣被七寶諸珍,恣民所欲,布施訖竟,貧者皆富。”《大方便佛報恩經·惡友品》:“女言不去,為我送食,共此盲人,飲食訖竟。”
“訖竟”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最終完成”或“徹底結束”。根據《漢語大詞典》及《辭源》修訂版的釋義,該詞在古籍中主要包含兩重義項:
其一指事務的終結狀态,如《後漢書·西域傳》載“諸國訖竟自立”,即強調事件發展到最終階段的結果性。其二表時間跨度概念,《資治通鑒》胡三省注“訖竟猶言究竟”即用此義,突顯從起始到終結的完整過程。
從構詞法分析,“訖”本義為終止(《說文解字》訓作“止也”),“竟”原指樂曲終章(《說文》釋為“樂曲盡為竟”),二者疊加構成的雙聲詞,在語義上形成強調式表達。該詞多見于唐宋以前文獻,近現代逐漸被“完畢”“終結”等詞彙替代。
古籍用例中,《唐律疏議·戶婚》載“婚姻訖竟”,即用其本義指婚姻關系締結完成。需注意與近義詞“畢竟”的區别:後者側重轉折語氣,而“訖竟”更強調客觀過程的完結性。
“訖竟”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或擴展詞彙,可參考、5、6的詳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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