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為亡妻穿戴的喪服。《後漢書·荀爽傳》:“時人多不行妻服…… 爽 皆引據大義,正之經典,雖不悉變,亦頗有改。” 李賢 注引《儀禮·喪服》:“夫為妻齊縗杖朞。”
"妻服"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古代喪服制度術語,主要包含兩重含義:
一、基本釋義
妻子為丈夫服喪的禮儀 古代喪禮中,妻子需為亡夫穿戴斬衰(最重等級的喪服)三年。《漢語大詞典》指出此制源自《儀禮·喪服》,體現"三綱"倫理中"夫為妻綱"的禮教原則。清代學者孫希旦在《禮記集解》中記載:"妻服斬衰,示與夫同體"。
丈夫為亡妻穿戴的喪服 《辭源》收錄該詞第二義項為"夫為妻所服之喪",按《儀禮》規定需穿戴齊衰杖期(粗麻布衣持杖一年)。《禮記·檀弓》載:"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鄭玄注雲"夫子為妻服期"證實此制。
二、禮制特征
服制差異 夫妻服喪存在明顯等級差異,妻為夫服最高等級"斬衰三年",而夫為妻僅服次等"齊衰期年"。這種差異在《白虎通義·喪服》中被解釋為"夫者,妻之天也"的倫理依據。
曆史演變 據《唐律疏議》記載,唐代将妻為夫服喪納入法律強制規定,違者處以刑罰。至明代,《大明律》更細化規定妻服違制的具體量刑标準,顯示該制度從禮制向法制延伸的過程。
“妻服”是古代喪服制度中的特定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妻服指丈夫為去世的妻子所穿戴的喪服,屬于古代喪禮中的一種規範。根據《儀禮·喪服》記載,丈夫需為亡妻服“齊縗(cuī)杖朞(jī)”,即穿戴粗麻布制成的喪服(齊縗),手持喪杖,并守喪一年(朞)。
“齊縗”屬于古代“五服”中的第二等,表明丈夫與妻子關系的親疏程度。其特點包括:
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夫妻倫理的重視,以及通過喪禮規範維系家族秩序的傳統。同時,也體現了性别角色差異,如妻子亡故後丈夫的服喪義務,而反之妻子的服喪要求可能更嚴格。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喪服制度,可參考《儀禮·喪服》或漢代禮制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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