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藥方劑名稱,“七方”之一。指藥味合于雙數或由兩味藥合成的方劑。亦指兩方相合而成的複方。 明 李時珍 《本草綱目·序例上·七方》引 張從正 曰:“偶方有三:有兩味相配之偶方;有古之二方相合之偶方,古謂之複方,皆病在下而遠者宜之;有藥合陰數二、四、六、八、十之偶方,宜汗不宜下。”
偶方,在中醫方劑學中,指由雙數(偶數)藥味組成的方劑。其核心特征在于藥物配伍的數量為偶數(如二味、四味、六味等),這種配伍形式體現了中醫“陰陽平衡”、“調和緻中”的治療思想,旨在通過藥味數量的均衡搭配,達到協調陰陽、平調寒熱或攻補兼施的治療目的。
據《中醫方劑學》基礎理論記載,偶方的概念源于古代醫家對藥物配伍規律的總結。其理論基礎可追溯至《黃帝内經》等經典著作中蘊含的陰陽對立統一哲學思想。在具體應用上,偶方常用于治療病性相對複雜、需要兼顧多方面矛盾(如寒熱錯雜、虛實互見)的病證。例如,由兩味藥組成的“芍藥甘草湯”(芍藥與甘草),芍藥酸寒益陰柔肝,甘草甘平補中緩急,兩者相配,一酸一甘,化陰緩急,共奏調和肝脾、緩急止痛之效,體現了偶方調和陰陽的特性。
需要說明的是,方劑的分類方法多樣,“偶方”主要側重于藥味數量的奇偶屬性(與“奇方”相對),這與按功效(如汗、吐、下、和等)、按組成結構(如複方、單方)等分類标準不同。現代方劑學在研究和應用時,更側重于方劑的具體功效、組成原則(君臣佐使)及臨床適應症,藥味數量的奇偶性雖有其傳統理論依據,但并非評價方劑優劣或選擇應用的唯一或首要标準。其價值在于體現了古人在方劑配伍中對形式與内容、數量與質量關系的一種哲學思考。
來源參考:
“偶方”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領域理解:
一、作為成語的“偶方”
二、中醫術語中的“偶方”
總結
需根據上下文區分詞義:日常語境中表“偶爾”,中醫領域則為特定方劑類型。若需更專業的醫學解釋,建議參考《中醫方劑學》等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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