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其罪而革其官。 唐 元稹 《寄隱客》詩:“監察官甚小,發言無所裨。小官仍不了,譴奪亦已隨。”
“譴奪”在漢語詞彙中屬于複合動詞結構,其含義需從構詞語素及曆史文獻用例進行考辨。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的解析,“譴”字本義為責備、責罰,如《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載“民無謗讟,諸侯無怨,天無譴焉”;“奪”字則有強制剝奪、削除之意,《說文解字》釋為“手持隹失之也”,引申為削去官職。
二字合用時,“譴奪”特指通過官方責罰程式剝奪某人權位,常見于古代職官制度語境。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凡官吏犯贓,經勘實者,皆譴奪其爵秩。”該詞體現中國古代行政體系中的懲戒機制,具有“先譴後奪”的程式特征,即先經彈劾問責再行褫奪處置。在詞義演變過程中,現代漢語已鮮少使用該詞,僅存于特定曆史文獻研究中。
“譴奪”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qiǎn duó,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指通過譴責、問責的方式剝奪他人的官職、權力或地位。該詞通常用于古代官員因罪責被革職的情境,強調“責罪”與“剝奪”的雙重行為。
字詞拆分
曆史用法
唐代詩人元稹在《寄隱客》中寫道:“監察官甚小,發言無所裨。小官仍不了,譴奪亦已隨。” 此處“譴奪”指官員因履職不力被問責并革職。
“譴奪”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語境中更常用“罷免”“撤職”等替代詞。其具體用法需結合文獻或曆史背景理解。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唐代典籍或《漢語大詞典》相關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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