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其罪而革其官。 唐 元稹 《寄隐客》诗:“监察官甚小,发言无所裨。小官仍不了,谴夺亦已随。”
“谴夺”在汉语词汇中属于复合动词结构,其含义需从构词语素及历史文献用例进行考辨。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的解析,“谴”字本义为责备、责罚,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民无谤讟,诸侯无怨,天无谴焉”;“夺”字则有强制剥夺、削除之意,《说文解字》释为“手持隹失之也”,引申为削去官职。
二字合用时,“谴夺”特指通过官方责罚程序剥夺某人权位,常见于古代职官制度语境。如《宋史·职官志》记载:“凡官吏犯赃,经勘实者,皆谴夺其爵秩。”该词体现中国古代行政体系中的惩戒机制,具有“先谴后夺”的程序特征,即先经弹劾问责再行褫夺处置。在词义演变过程中,现代汉语已鲜少使用该词,仅存于特定历史文献研究中。
“谴夺”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qiǎn duó,其核心含义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释如下:
指通过谴责、问责的方式剥夺他人的官职、权力或地位。该词通常用于古代官员因罪责被革职的情境,强调“责罪”与“剥夺”的双重行为。
字词拆分
历史用法
唐代诗人元稹在《寄隐客》中写道:“监察官甚小,发言无所裨。小官仍不了,谴夺亦已随。” 此处“谴夺”指官员因履职不力被问责并革职。
“谴夺”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语境中更常用“罢免”“撤职”等替代词。其具体用法需结合文献或历史背景理解。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唐代典籍或《汉语大词典》相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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