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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而誅的意思、不教而誅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不教而誅的解釋

事先不進行教育,就加以懲罰。語本《論語·堯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荀子·富國》:“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韓詩外傳》卷五:“不教而誅,則6*民不識勸也。”《文明小史》第六回:“現經本署府查明,不忍不教而誅,勒令他們三個月内閉門改過。” 毛6*6*東 《在中國共6*6*黨第八屆中央*********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對于其他錯誤,也是采取這個辦法。預先出告示,到期進行整風,不是‘不教而誅’,這是一種小民主的方法。”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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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不教而誅"(bù jiào ér zhū)是一個源自古代典籍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指事先不進行教育或告誡,就直接施加懲罰或誅殺。該成語強調"教化"應先于"懲戒"的治理理念,具有鮮明的儒家思想色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釋義、出處及用法:


一、基本釋義

  1. 字面拆解

    • 不教:不進行教育、訓導或明确告誡。
    • 誅:原指殺戮,引申為嚴厲懲罰或問責。
    • 整體:指對過錯行為未提前教育規範,便直接懲處。
  2. 引申含義

    強調管理或執法中應遵循"先教後罰"的原則,反對濫用刑罰。若缺失教育環節而直接處罰,則被視為粗暴、不公正的行為。


二、權威典籍出處

  1. 《論語·堯曰》

    孔子提出:"不教而殺謂之虐",首次明确批判"不教而誅"的暴政性質,主張治國需"教之而後誅"(中華書局《論語譯注》)。

  2. 《荀子·富國》

    進一步闡釋:"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指出缺失教化會導緻刑罰泛濫卻無法遏制罪惡(上海古籍出版社《荀子集解》)。


三、現代詞典釋義


四、用法與例句

  1. 古典用例

    《漢書·董仲舒傳》:"孔子曰:'不教而誅謂之虐。'此之謂也。"(批判秦朝嚴刑峻法)。

  2. 現代語境

    • 管理批評:

      "公司新規未培訓員工就直接處罰,實屬不教而誅。"

    • 社會治理:

      法律宣傳不足卻重罰輕微違法,易引發"不教而誅"的輿論質疑。


五、思想内涵與批判性

該成語深刻反映儒家"德主刑輔"思想:


參考資料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2. 楊伯峻. 《論語譯注》. 中華書局, 2009.
  3. 王先謙. 《荀子集解》.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3.
  4.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1994.
  5. 班固. 《漢書》. 中華書局, 2007.

網絡擴展解釋

“不教而誅”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詳細解析:

一、基本釋義

指事先不進行教育或警告,一旦他人犯錯便直接懲罰或殺戮。其中“教”指教育,“誅”指處罰或處死,強調缺乏引導而直接采取嚴厲手段。

二、出處與典故

最早出自《荀子·富國》:“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荀子通過對比,指出單純懲罰或單純教化均不可取,主張“先教後誅”的治理理念。此外,《論語·堯曰》中“不教而殺謂之虐”也與此意相通。

三、用法與結構

四、文化内涵

中國古代反對“不教而誅”,主張教化優先。如指出,傳統治理強調給民衆理解規則的時間,僅對屢教不改者(怙惡不悛)施以嚴懲。這一思想至今仍影響法律與教育領域,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五、近義與反義

六、現實意義

該成語警示管理者應注重事前引導,避免簡單粗暴的懲罰。例如教育中“對幼兒管教嚴厲是對的,但也不能不教而誅”,或法律執行中需通過普法減少“不知法而犯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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