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誘導。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家産》:“宜令族長等公立繼嗣執照一紙,官長批明:日後不遵教訓,不能孝順,以及本生唆誘,欺騙財産,許以後鳴公另立應繼。”
唆誘是一個漢語複合動詞,由"唆"和"誘"兩個語素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教唆引誘",特指通過言語誘導或物質誘惑促使他人實施不當行為的行為模式。該詞的語義構成包含雙重動作:
一、詞素解析
• "唆"字本義為挑動、指使,《說文解字》釋作"使犬聲",引申為暗中慫恿;
• "誘"字原指用絲帛引導,後演變為以利益或言語引導他人行事,《康熙字典》注為"導也,引也"。
二、法律語境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唆誘"常構成教唆罪的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明确指出,教唆他人犯罪的需承擔刑責,此處的教唆行為即包含唆誘的語義範疇。
三、日常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描述未成年人受不良誘導、金融詐騙中的話術操控等負面場景。例如:"不法分子通過遊戲充值唆誘未成年人轉賬"的表述,精準呈現了物質誘惑與言語慫恿的雙重作用機制。
四、近義辨析
與"慫恿"側重于言語鼓動不同,"唆誘"強調通過利益許諾達成誘導目的;相較于"蠱惑"的迷惑性特征,唆誘更具明确的行為指向性。
來源:
“唆誘”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suō yòu,主要指教唆誘導他人做出某種行為,通常帶有負面意圖或引導他人犯錯的含義。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釋義
該詞的核心含義是通過言語或行為誘導、鼓動他人實施某種行動,常見于法律或道德層面的語境中,如誘導他人犯罪、欺騙等。
引證與用法
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家産》中提到:“本生唆誘,欺騙財産”,即指通過教唆誘導手段侵占他人財産。現代用法中,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強調主動且帶有目的性的引導。
相關說明
補充信息
拼音标注為suō yòu,注音符號為ㄙㄨㄛ 一ㄡˋ,其英文翻譯可對應“instigate”或“entice”。
總結來看,“唆誘”強調通過誘導促使他人行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負面程度。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相關司法案例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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