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私心殘害人民。《漢書·五行志中之下》:“佞人依刑,茲謂私賊,其霜在草根土隙間。”
“私賊”是漢語古典文獻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個人或家族内部的竊取行為”。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私”在此處強調非官方的、個人性質,“賊”則指盜竊或破壞行為,二者結合特指非公開的非法占有。
該詞最早見于《墨子·明鬼下》:“若有私賊,必以告。”此處描述個人竊取財物的行為需向上天禀告,反映先秦時期對私人盜竊行為的道德約束。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載:“私賊攻盜,不可勝窮”,說明該詞在漢代已擴展為泛指民間盜竊現象。
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詞典》中強調,該詞在古代法律文獻中常與“公盜”對應,特指非官方的個人犯罪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此詞屬文言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研究中。
“私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進行綜合解釋:
1. 基本釋義
指用私心殘害人民的行為或人。該詞由“私”(指個人、自私)和“賊”(指傷害、殘害)組合而成,強調因個人私利而損害公衆利益。
2. 文獻出處
最早見于《漢書·五行志中之下》:“佞人依刑,茲謂私賊,其霜在草根土隙間。” 此處通過自然現象隱喻濫用刑罰、以權謀私的行為會帶來負面影響。
3. 字義分解
4.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批判性語境,描述官員或當權者因私欲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但可借喻類似現象。
提示: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日常交流中較少使用,常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分析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或用法,可參考《漢書》相關篇章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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