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湯劉二禦史再譴》:“ 鼐 論風憲官受財,議革職贖徒,上特旨發 肅州衛 充軍。”《明史·姜埰傳》:“乃命移刑官定罪,尚書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 開元 贖徒。” 清 吳偉業 《鹿樵記聞·粵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逮治坐贖徒。”
“贖徒”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未見明确收錄,其詞義需結合古漢語及宗教文獻進行考據。從構詞法分析,“贖”指以財物或行動抵消罪責(《說文解字》釋為“貿也”),常見于“贖罪”“贖金”等詞;“徒”本義為步行,後引申為信徒、門徒或服勞役者。二者組合可能指代以下兩種釋義:
宗教贖罪者:佛教典籍《法華經》中記載“贖命徒”指通過供養、忏悔消除業障的修行者。敦煌變文《目連救母》亦載有“贖罪之徒”的說法,特指通過法事超度亡魂的僧衆。
律法贖刑者:《唐律疏議》中“贖刑”制度規定特定罪犯可通過繳納財物抵免刑罰,此類受刑人被稱為“贖徒”。宋代《刑統》延續此制,但限定“贖徒”僅適用于官員及老幼殘疾者。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屬罕見用法,建議具體語境下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第9卷第1136頁“贖”字條目,或查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進行詞義辨析。
“贖徒”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通過交納錢物來減免徒刑的刑罰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徒(拼音:shú tú)指犯人通過繳納一定財物(如銀錢)來抵消或減輕原本應服的徒刑。這種方式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
明代案例
適用場景
主要用于非惡性犯罪(如貪渎、民事糾紛等),允許有經濟能力者以財物替代人身刑罰,體現古代法律中“以財代刑”的特點。
古代“贖徒”屬于特權階級或富人的司法救濟手段,而現代法律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類似制度已被廢止。
這一詞彙反映了古代司法體系的階級性和經濟補償機制,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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