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湯劉二禦史再譴》:“ 鼐 論風憲官受財,議革職贖徒,上特旨發 肅州衛 充軍。”《明史·姜埰傳》:“乃命移刑官定罪,尚書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 開元 贖徒。” 清 吳偉業 《鹿樵記聞·粵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逮治坐贖徒。”
“贖徒”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通過交納錢物來減免徒刑的刑罰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徒(拼音:shú tú)指犯人通過繳納一定財物(如銀錢)來抵消或減輕原本應服的徒刑。這種方式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
明代案例
適用場景
主要用于非惡性犯罪(如貪渎、民事糾紛等),允許有經濟能力者以財物替代人身刑罰,體現古代法律中“以財代刑”的特點。
古代“贖徒”屬于特權階級或富人的司法救濟手段,而現代法律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類似制度已被廢止。
這一詞彙反映了古代司法體系的階級性和經濟補償機制,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
贖徒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指贖回被抓獲或被俘虜的人。在社會、宗教或法律上,贖徒是指向敵對勢力支付贖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以換取釋放被扣押的人。
贖徒的拆分部首是貝并衣,其中“貝”表示貝殼,指人的質押,而“衣”表示衣服,指對人的控制。贖徒的總筆畫數為11畫。
贖徒一詞起源于古代社會當中常見的人身質押現象。在古代,當人們遭遇戰争、搶劫或其他危險時,可能會被敵對勢力抓獲并作為人質,這時他們的親友或國家可能會與敵對勢力進行談判,支付一定的贖金以達到解救被俘者的目的。
赦徒的繁體字為贖徒。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贖徒的“贖”字在《說文解字》中寫作“贖”,而“徒”字則與現代寫法相同。
1. 他們出動了重兵,勢必要用盡一切辦法來贖回被綁架的徒弟。
2. 在曆史上,許多國家為了贖回被扣押的公民不惜付出巨大的代價。
組詞:贖罪、贖回、贖金、贖身、贖回
近義詞:贖回、贖金
反義詞:俘虜、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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