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台省·汤刘二御史再谴》:“ 鼐 论风宪官受财,议革职赎徒,上特旨发 肃州卫 充军。”《明史·姜埰传》:“乃命移刑官定罪,尚书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 开元 赎徒。” 清 吴伟业 《鹿樵记闻·粤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逮治坐赎徒。”
“赎徒”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未见明确收录,其词义需结合古汉语及宗教文献进行考据。从构词法分析,“赎”指以财物或行动抵消罪责(《说文解字》释为“贸也”),常见于“赎罪”“赎金”等词;“徒”本义为步行,后引申为信徒、门徒或服劳役者。二者组合可能指代以下两种释义:
宗教赎罪者:佛教典籍《法华经》中记载“赎命徒”指通过供养、忏悔消除业障的修行者。敦煌变文《目连救母》亦载有“赎罪之徒”的说法,特指通过法事超度亡魂的僧众。
律法赎刑者:《唐律疏议》中“赎刑”制度规定特定罪犯可通过缴纳财物抵免刑罚,此类受刑人被称为“赎徒”。宋代《刑统》延续此制,但限定“赎徒”仅适用于官员及老幼残疾者。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属罕见用法,建议具体语境下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第9卷第1136页“赎”字条目,或查阅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进行词义辨析。
“赎徒”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通过交纳钱物来减免徒刑的刑罚方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赎徒(拼音:shú tú)指犯人通过缴纳一定财物(如银钱)来抵消或减轻原本应服的徒刑。这种方式常见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明代案例
适用场景
主要用于非恶性犯罪(如贪渎、民事纠纷等),允许有经济能力者以财物替代人身刑罚,体现古代法律中“以财代刑”的特点。
古代“赎徒”属于特权阶级或富人的司法救济手段,而现代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类似制度已被废止。
这一词汇反映了古代司法体系的阶级性和经济补偿机制,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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