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收孥 ”。
收帑是古代漢語中具有法律意義的複合詞,由"收"和"帑"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古代法律術語考釋》等文獻記載,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
一、詞義溯源 "收"作動詞時指"收繳、沒收",《說文解字》釋為"捕也"。而"帑"本義為"藏金币之所"(《說文·巾部》),後引申指"國庫錢財",如《漢書·刑法志》載:"傷人有創者,收帑"即指沒收財産作為刑罰。
二、法律應用 在秦漢律法中,"收帑"特指對犯罪者家屬的連坐處罰,包含雙重含義:
三、現代轉義 當代《辭海》第七版标注該詞為曆史詞彙,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領域。現代法律體系已廢止連坐制度,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制史數據庫收錄的《唐律疏議》注疏中可見相關案例分析。
(注:因該詞屬曆史專業術語,主要引用來源為《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古代法律術語考釋》等紙質權威辭書,故不提供網絡鍊接)
“收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收帑”是“收孥”的異體寫法,指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将罪犯的家屬或子女沒入官府為奴。例如《史記·商君列傳》中提到的“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條文,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例如描述秦代嚴刑峻法時,可能涉及“收帑”制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帑”的其他含義(如國庫相關用法),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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