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稱買賣田地、房産等經過納稅而由官府蓋印的文契。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奴婢》:“又有曰紅契買到者,則其元主轉賣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 吳晗 《燈下集·明代的奴隸和奴變》:“由于買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二:“﹝他們﹞臨時雇上一些短工。于是窮下來的人把紅契送到他家裡去,地主家的敗家子在一場賭6*博之後也要把紅契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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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契是中國舊時不動産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書,具體解釋如下:
紅契指買賣或典當田地、房産時,經官府納稅并加蓋官方印章的契約。其名稱源于契約上蓋有的紅色官印,與民間私下籤訂的“白契”相對。
官方認證
需向官府繳納契稅,并由官府在契約尾部粘連契紙(契尾),加蓋紅色印章(如清代“陸豐縣印”),體現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紅契是政府認可的産權憑證,可作為土地轉讓、典押的合法依據;而白契僅為民間協議,無法律保障。
曆史演變
對比項 | 紅契 | 白契 |
---|---|---|
法律效力 | 官方認證,受法律保護 | 民間協議,無法律保障 |
印章 | 蓋有官府紅色印章 | 無官方印章 |
稅務 | 需繳納契稅 | 通常未納稅 |
用途 | 産權轉讓、典押的合法憑證 | 僅限民間交易記錄 |
明代《辍耕錄》記載“紅契買到者,立券投稅”,清代陸豐縣土地交易中紅契加蓋縣衙官印,均體現其作為官方憑證的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制度,可參考古籍文獻或地方志記載。
詞義:紅契是指一種象征紅色的契約或合同。
拆分部首和筆畫:紅契是由兩個部首組成的,其中“紅”部首是纟(絲)字旁,筆畫數4;“契”部首是言字旁,筆畫數9。
來源:《紅契》一詞最早出現在嶺南地區的廣東方言中。最初是指以紅色墨水書寫的合同,象征着契約的重要性和神聖性。
繁體:繁體字“紅契”為「紅契」。
古時候漢字寫法:在古代,漢字寫法比較簡短,字形與現代略有不同。舊時寫作「紅契」。
例句:他們籤訂了一份紅契,以表明雙方的堅定決心。
組詞:紅色、契約、合同、合約、書寫、籤訂。
近義詞:紅色合約、紅色合同。
反義詞: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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