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稱買賣田地、房産等經過納稅而由官府蓋印的文契。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奴婢》:“又有曰紅契買到者,則其元主轉賣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 吳晗 《燈下集·明代的奴隸和奴變》:“由于買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二:“﹝他們﹞臨時雇上一些短工。于是窮下來的人把紅契送到他家裡去,地主家的敗家子在一場賭6*博之後也要把紅契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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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契是中國傳統契約文書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經官府驗印并加蓋紅色官印的不動産買賣、典當契約。其核心特征為法律效力的官方認證,與未經官府蓋章的“白契”形成對比。以下是具體解析: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紅契在曆史上是繳納契稅後由官府核發的憑證,具有産權确認功能。現代不動産登記制度雖取代了傳統紅契,但其法律精神仍體現在産權登記流程中。
曆史演變
紅契制度可追溯至唐宋時期,明清時期形成完整體系。例如明代《大明律》規定“凡典賣田宅,須憑紅契為證”,強調其對土地交易的約束力。民國時期《民法·物權編》進一步明确紅契作為産權轉移的法定要件。
文書特征
典型紅契包含四要素:立契人信息、标的物詳情、交易條款、官府印鑒。清代官方檔案顯示,加蓋騎縫章的紅契需經“稅契過割”程式,即完成稅費繳納與産權過戶。
文化意義
民俗學者指出,紅契中的朱砂印鑒被民衆視為“官防”,兼具法律權威與驅邪納吉的象征功能,反映了古代契約精神與民間信仰的結合。
紅契是中國舊時不動産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書,具體解釋如下:
紅契指買賣或典當田地、房産時,經官府納稅并加蓋官方印章的契約。其名稱源于契約上蓋有的紅色官印,與民間私下籤訂的“白契”相對。
官方認證
需向官府繳納契稅,并由官府在契約尾部粘連契紙(契尾),加蓋紅色印章(如清代“陸豐縣印”),體現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紅契是政府認可的産權憑證,可作為土地轉讓、典押的合法依據;而白契僅為民間協議,無法律保障。
曆史演變
對比項 | 紅契 | 白契 |
---|---|---|
法律效力 | 官方認證,受法律保護 | 民間協議,無法律保障 |
印章 | 蓋有官府紅色印章 | 無官方印章 |
稅務 | 需繳納契稅 | 通常未納稅 |
用途 | 産權轉讓、典押的合法憑證 | 僅限民間交易記錄 |
明代《辍耕錄》記載“紅契買到者,立券投稅”,清代陸豐縣土地交易中紅契加蓋縣衙官印,均體現其作為官方憑證的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制度,可參考古籍文獻或地方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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