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收帑 ”。古時,一人犯法,妻子連坐,沒為官奴婢,謂之收孥。《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司馬貞 索隱:“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録其妻子,沒為官奴婢。” 漢 桓寬 《鹽鐵論·周秦》:“ 紂 為炮烙之刑,而 秦 有收帑之法。”《後漢書·楊終傳》:“ 太宗 至仁,除去收孥。”
收孥(shōu nú)是古代中國特有的法律術語,指将罪犯的妻兒子女籍沒為官奴婢的刑罰制度。該詞由“收”與“孥”二字構成,“收”意為沒收、拘系,“孥”本義指妻子與兒女,合稱即表示對罪犯家屬的連帶處罰。
《漢語大詞典》釋“收孥”為“亦作‘收帑’,謂将罪犯妻子沒為官奴婢”。這一刑罰最早見于《史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指對從事工商業或怠惰緻貧者,将其全家罰作官奴。其法律依據可追溯至《周禮》中“罪隸”制度,秦漢時期發展為法定連坐刑。
收孥制度與“族刑”“連坐”密切相關,是古代“刑及三族”思想的具體表現。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文帝曾短暫廢除收孥法,但實踐中仍存續至隋唐時期。唐代《唐律疏議》明确規定:“謀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母女妻妾沒官”,标志着收孥作為附加刑的規範化。
以上考釋綜合《漢語大詞典》《中國法制史》等權威典籍,完整呈現該詞的法律内涵與曆史沿革。
“收孥”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因一人犯罪而牽連其家屬,将其妻子兒女沒為官府奴婢。以下是詳細解釋:
起源與法律依據
這一制度在商鞅變法時期(戰國時期秦國)被明确記載。《史記·商君列傳》提到:“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即從事商業或懶惰緻貧者,其家屬會被牽連為奴。
連坐範圍
主要針對罪犯的直系親屬(如妻子、子女),通過強制沒收為官奴婢來強化法律威懾。
注意:以上信息綜合了多個網絡釋義,但需注意來源權威性較低,建議結合《史記》《漢書》等正史文獻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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