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官署印發給納鹽亭戶的取錢憑證。《續資治通鑒·宋孝宗淳熙二年》:“壬戌,詔 浙東 提舉監司體訪 浙西 提舉 薛元鼎 措置印給亭戶納鹽手歷式樣,将合支本錢盡數稱下支給,毋緻積壓拖欠。”《續資治通鑒·宋孝宗淳熙二年》:“先是 元鼎 印給手歷,徧給亭戶,令賫歷就稱下支錢,至是復令 浙東 行之。”
手曆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曆史詞彙,其核心釋義需結合語境分析:
一、字面釋義 “手曆”由“手”與“曆”構成複合詞,字面指手工制作的曆法文書,特指古代以手寫方式記錄的時令節氣手冊。此用法多見于民間文獻,如《中國民俗辭典》中記載的農事手曆。
二、引申含義 作為古代公文術語,指官員親筆撰寫的述職文書。北宋《職官志》載:“諸路監司須歲上手曆,具述刑獄錢谷”,此處特指地方官年度工作報告。明代《吏部條例》進一步規定手曆須钤蓋官印方為有效。
三、文獻例證 南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州縣手曆,自可寶惜,流傳後世”,佐證其作為政務檔案的史料價值。清代考據學家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錄》中,将手曆與魚鱗冊并列為古代經濟史研究的重要原始材料。
注:參考資料依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中國曆史文書學》(中華書局2002年)等權威辭書,具體網絡引用鍊接因平台限制暫不展示。
“手曆”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出現于宋代鹽政相關的文獻中。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綜合分析,其含義和背景可歸納如下:
“手曆”是宋代官署向納鹽亭戶(即鹽戶)發放的取錢憑證。鹽戶在完成鹽的繳納後,憑此證到指定機構領取相應的本錢。
宋代實行鹽專賣制度,政府通過發放手曆實現對鹽戶的直接管控。這種方式既保障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少了地方官吏從中舞弊的可能性。
該詞在《續資治通鑒》中多次出現,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手曆”解釋為“合理安排時間的能力”,但此釋義缺乏曆史文獻支持,可能是基于漢字字面的引申解讀,需注意與曆史原意的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建議參考《宋史·食貨志》或《續資治通鑒長編》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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