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ceipt] 收到財物後寫給對方的字據
開一張收據
收取錢物後給予對方的字據。 阿英 《鹽鄉雜信》九:“收第二回的捐,捐額是每擔四百文,這是無收據的。” 西戎 《女婿》:“他把糧卸到工地指揮部,領了收據。”
收據是經濟活動中用于證明款項收付或交易行為的書面憑證,其定義、分類及作用可綜合以下要點說明: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經濟往來中開具的原始憑證,主要用于記錄資金或物品的收付情況。它包含交易雙方信息、金額、日期及事項描述,既是財務管理的依據,也是法律糾紛中的關鍵證據。
規範收據需包含以下信息:
收據與發票均屬交易憑證,但發票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監制,專用于應稅業務,具備報銷和抵稅功能;而收據多用于非應稅場景(如押金、捐贈等),法律效力相對有限。
提示:如需具體收據模闆或法律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4、8)獲取完整信息。
收據是指在交易、付款、捐贈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用于證明交易發生并确認收款的文件。它通常被用來記錄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信息等。
斤(jīn)是收據的部首,收據的拆分部首是因為它在古代曾經以“>”為形,象征着一個容器内財物的積累。
收據的筆畫數量為12畫。
收據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的財務文書,如宋代的“記”,元代的“片”,明代的“透”,清代的“遞”,即屬于收據的前身。收據這個詞彙則是在現代漢語中逐漸形成的。
收據在繁體字中為「收據」。
在古代,收據的漢字寫法為「㝏」,但在現代漢字中不再使用該寫法了。
1. 收據是你證明付款的唯一憑據。
2. 請确保收據上的信息準确無誤。
收款人、發票、結賬、證明、交易
收條、付款憑證、收付憑據
支付、支出、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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