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事實;懂得事理。 唐 劉知幾 《史通·雜說中》:“夫識事未精,而輕為著述,此其不知量也。” 宋 邵雍 《觀物吟》之三:“識事事非易,知人人所艱。”
"識事"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複合詞,由"識"與"事"兩個語素構成。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識"指認知、辨别能力,"事"指客觀存在的具體事務或現象。二字組合後,其核心語義可概括為:對事物本質的認知能力及對事務處理的判斷水平。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該詞具有三層遞進内涵:第一層指向基本認知功能,即通過感官接收外界信息;第二層強調理性判斷,包含對事務因果關系的辨析;第三層特指社會實踐中積累的經驗智慧,常見于"識事明理"等四字格表達。
在語用層面,《漢語大詞典》收錄的文獻用例顯示,該詞多出現于評價性語境。如《醒世恒言》中"此人頗識事體"的表述,既包含對人物認知能力的肯定,也暗含處理事務得體的褒揚意味。這種雙重評價體系使該詞在人際交往中具有特殊的語用價值。
“識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識事”指了解事實、懂得事理,強調對事物本質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例如:
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識事”,但可引申為“通曉事理”“明辨是非”等含義,常見于書面語或學術讨論中。
“識事”的核心在于對事實的深刻理解和理性判斷,其古文用例多與治學、處世相關,現代可結合語境靈活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通》《觀物吟》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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