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ng;law-breakers;unprincipled fellow] 刑事犯罪小集團
鎮壓犯罪團夥
指刑事犯罪小集團。《人民日報》1983.11.4:“許多地方采取果斷措施,狠狠打擊流氓團夥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人民日報》1983.11.29:“經過一個星期的内查外調,掌握了大量證據,很快就挖出了這個由八人組成的貪污盜竊團夥。”
“團夥”是現代漢語中用于描述特定群體關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由多人組成的、為實現共同目标而臨時或長期協作的集體,通常帶有負面社會評價。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團夥是“為進行某種活動而結成的集團,多含貶義”。該詞彙在法律語境中進一步明确為“三人以上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形成的較為固定的組織”,這一界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相呼應。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團夥具有三個典型特征:一是成員間的從屬關系明确,存在主從分工;二是行為目的具有違法性或破壞性;三是組織形式呈現短期聚集特征,區别于制度化的正規團體。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大詞典》特别強調,該詞常見于司法領域,用于描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傳銷集團等非法結社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規範漢語使用中,“團夥”與中性詞“團體”存在本質區别。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虛詞詞典》指出,前者暗含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判斷,後者僅指代一般性社會組織。這種語義差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5〕29號)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标準中得到司法實踐印證。
團夥是一個具有特定社會和法律含義的詞彙,其核心定義及特征如下:
團夥指基于共同利益或犯罪意圖組成的群體,通常帶有貶義,多用于描述非法或危害社會的集體行為。在法律語境中,它特指刑事犯罪小集團,成員通過協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界定或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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